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为基层治理注入强大动力。这份规定,是对基层干部群众呼声的积极回应,是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务实之举,更是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重要保障。
一、减负,为基层发展 “松绑”
(一)激发基层活力
形式主义对基层治理生态的侵蚀具有系统性与隐蔽性,其核心危害在于通过过度消耗组织资源,抑制基层主体性与创造力的释放。从行政生态学视角看,基层作为政策执行的 “末梢系统”,其运转效能直接取决于资源投入与任务产出的匹配度。当文件流转、会议组织、督查应对等非生产性事务占据基层干部 60% 以上工作时间时,政策落地的 “最后一公里” 必然出现梗阻。这种 “组织能量内耗” 现象,本质上是科层制下 “目标替代” 效应的极端表现 —— 原本作为管理工具的文书、会议等形式,异化为衡量工作价值的核心标准,导致基层陷入 “为形式而形式” 的路径依赖。
《若干规定》的制度创新在于构建 “生产性时间保护机制”。在文件管理维度,通过 “计划管理 + 总量管控 + 立项制度” 三重约束,从源头切断 “以文传文” 的传导链条,其 “年度发文只减不增” 的刚性要求,实质是对行政资源分配权的重新校准;会议治理层面,“同类事项合并召开”“已发文事项不重复开会” 等规定,直指科层制中 “会议作为权力符号” 的异化倾向,推动会议功能从 “仪式展演” 回归 “问题解决”;督查考核领域,明确禁止 “以留痕多少论优劣”,打破 “材料政绩” 的评价霸权,使基层工作重心从 “向上汇报” 转向 “向下服务”。
这种制度重构产生的 “赋能效应” 具有连锁反应:当基层干部的非生产性时间占比下降,其用于政策转化、需求调研、资源整合的自主裁量空间相应扩大,而这种自主性正是基层创新的核心要素。从组织行为学看,当个体摆脱过度控制时,其角色认同会从 “被动执行者” 转变为 “主动治理者”,这种身份转换带来的激励效应,将进一步释放基层在政策适配、服务创新等领域的内生动力,形成 “减负 — 赋能 — 创新” 的良性循环。
(二)提升治理效能
基层治理效能的本质是公共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的匹配精度,而形式主义通过扭曲权责配置与资源流动,造成治理系统的 “功能失调”。从权责关系看,传统 “属地管理” 模式中存在的 “责任无限化与权力有限化” 矛盾,违反了公共治理中 “权责对等” 的基本原则,导致基层陷入 “承担责任却缺乏手段” 的治理困境。这种权责失衡使得治理链条出现 “断点”—— 上级部门通过 “责任下放” 转移治理成本,基层因缺乏相应资源与权限难以有效承接,最终形成 “象征性执行” 的普遍现象。
《若干规定》构建的 “权责校准机制” 具有制度突破性。其通过省级统一制定乡镇(街道)职责清单,从法理层面明确基层治理的 “权力边界” 与 “责任底线”,特别是 “村(社区)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的条款,彻底终结了 “责任层层甩锅” 的制度漏洞。在资源配置维度,“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要求任务下放必须同步配套资源,这一规定遵循了公共财政中的 “成本补偿原则”,确保基层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人、财、物保障。这种 “权责利三位一体” 的制度设计,使基层治理从 “失衡状态” 回归 “均衡状态”。
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这种改革带来的效能提升体现在三个层面:在决策环节,基层能够基于清晰的权责定位进行科学决策,避免因 “权责模糊” 导致的决策摇摆;在执行环节,资源与任务的匹配使政策落地具备实质性手段,减少 “空转执行” 现象;在监督环节,明确的职责清单为绩效评估提供了客观标准,避免 “多头考核” 造成的评价失真。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种治理结构的优化使基层治理系统从 “粗放式运转” 转向 “精细化治理”,其核心是通过制度设计减少治理摩擦成本,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
(三)密切干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本质是政党与群众之间的政治联系,形式主义通过构建 “行政闭环” 而非 “治理闭环”,切断了这种联系的实践基础。从政治传播学视角看,形式主义的泛滥会形成 “信息茧房”—— 基层干部的工作重心集中于向上传递符合规范的 “行政信息”,而群众的真实诉求难以进入治理视野。这种 “信息不对称” 导致政策供给与群众需求出现 “结构性错位”,群众感受到的 “服务缺位” 与干部付出的 “形式努力” 形成强烈反差,进而侵蚀政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若干规定》推动的 “治理重心下沉” 具有政治意义。其通过压缩非必要行政流程,使基层干部能够将工作场域从 “办公室” 转移到 “群众中”,这种物理空间的转换本质上是治理逻辑的转变 —— 从 “向上负责” 的科层逻辑转向 “向下服务” 的群众逻辑。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禁止 “以留痕代替服务”“以排名代替实效” 等规定,拆除了横亘在干群之间的 “形式主义壁垒”,使干部与群众的互动从 “程序性接触” 回归 “实质性交流”。
这种转变带来的政治效应体现在两个维度:在情感认同层面,当干部能够专注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群众会通过具体服务感知党的执政理念,形成 “情感共鸣”;在价值认同层面,治理效能的提升使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这种 “利益获得感” 会转化为对党的政治认同。从政党建设角度看,减负工作实际是通过净化基层政治生态,重建党与群众的 “血肉联系”,其核心是让基层干部成为党的政策 “宣传员”、群众诉求 “代言人”、矛盾纠纷 “化解人”,从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这种干群关系的深化,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优化,更是政治生态的净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价值。
二、举措,为减负实效 “护航”
(一)靶向施策,精准发力
形式主义的顽固性源于其在科层制体系中形成的 “路径依赖”,而破除这种依赖需要建立 “问题 — 制度” 的精准映射关系。《若干规定》的治理智慧,在于运用 “行政熵减” 理论,针对形式主义不同表现形态的生成机理,构建多维度的约束体系。在文件治理领域,其创新点在于将 “数量管控” 与 “质量提升” 相结合,形成闭环管理:“计划管理 + 总量管控” 从供给侧限制文件生成,“不超过 5000 字”“开门见山” 等文风要求则从需求侧提升文件实效,这种 “双向调节” 打破了 “以文件落实文件” 的恶性循环。
会议治理的突破在于解构 “会议作为权力仪式” 的象征意义,通过 “能合并的合并”“已发文事项不重复开会” 等规定,剥离会议的非功能性要素,使其回归 “议事决策” 的本质功能。从组织传播学视角看,这种改革减少了 “信息衰减” 环节 —— 当会议数量下降、内容聚焦,政策信息从上传达到下执行的失真率会显著降低。督查考核领域的革命性在于重构评价坐标系,明确禁止 “以留痕论英雄”,实质是对 “工具理性” 的纠偏,避免评价体系异化为 “数字暴政”,使考核标准从 “形式合规” 转向 “实质成效”。
这种精准施策的制度设计遵循 “最小干预原则”,即只对形式主义高发领域设置刚性约束,为必要的行政流程保留弹性空间。例如,文件审查中 “确需阐述形势背景的应当简明扼要” 的表述,既防止冗余信息泛滥,又为重要政策保留必要的阐释空间,体现了治理的辩证思维。从制度经济学看,这种 “靶向治疗” 降低了制度执行的交易成本,使基层能够聚焦核心事务,避免陷入 “防形式主义本身形式化” 的新困境。
(二)系统谋划,协同推进
减负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能依赖单一领域的改革,而需要构建 “全域协同” 的治理体系。《若干规定》的系统性体现在对形式主义 “全域治理” 的布局,形成 “传统领域 + 新兴领域” 的全覆盖格局。从行政系统论视角看,文件、会议等传统领域是形式主义的 “显性载体”,而借调干部、政务 APP 等新兴领域则是形式主义变异的 “隐性空间”,两者相互影响、互为表里。例如,过度借调干部会导致基层人手不足,进而催生 “应付式留痕”;政务 APP 泛滥则会形成 “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与传统文山会海形成叠加效应。
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建立 “责任 — 协同” 机制:明确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解决 “谁来抓” 的问题;要求 “建立专项工作机制”,解决 “怎么抓” 的问题;规定 “中央部门带头落实”,解决 “抓不好怎么办” 的问题。这种 “三级联动” 机制,使减负工作从 “分散治理” 升级为 “系统治理”,避免了 “按下葫芦浮起瓢” 的碎片化困境。从协同治理理论看,这种制度安排构建了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责任网络:纵向通过 “中央 — 省 — 市县” 的层级传导,确保政策不打折扣;横向通过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防止 “各自为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 “基层权责清单” 的规范,这一制度从根源上切断形式主义的传导链条。当乡镇(街道)职责边界清晰后,上级部门 “责任甩锅” 的空间被压缩,基层无需再为模糊的任务边界耗费额外精力。这种 “源头治理” 与 “过程管控” 相结合的模式,体现了系统思维中 “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的治理智慧,使各项措施形成合力,而非孤立存在。
(三)与时俱进,创新治理
随着数字技术与行政体系的深度融合,形式主义呈现 “数字化变异” 趋势,《若干规定》的前瞻性在于构建 “技术 — 制度” 的双重防御体系。在政务应用程序治理方面,其创新价值在于确立 “必要性原则”:“最多运行 1 个面向基层的政务 APP” 的规定,实质是对行政数字化的 “适度性” 把控,防止技术工具异化为新的负担;禁止 “打卡签到、积分排名” 等强制性功能,则切断了 “数字形式主义” 的技术路径,使政务 APP 回归 “服务工具” 的定位。
从数字治理理论看,这种制度设计平衡了 “技术赋能” 与 “技术赋权” 的关系 —— 既利用技术提升效率,又防止技术成为控制工具。借调干部管理的突破在于建立 “刚性约束 + 柔性调节” 机制:“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 的红线,保障了基层组织的完整性;“借调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的限制,则为特殊情况保留弹性,避免 “一刀切” 带来的新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符合 “组织完整性” 原则,当基层干部队伍稳定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专业性才能得到保障。
创建示范活动治理的深刻性在于解构 “荣誉锦标赛” 的激励错位,“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期满后自行取消” 等规定,防止资源过度向 “示范点” 集中,使公共服务回归均衡化供给。从公共资源配置理论看,这种改革避免了 “马太效应”,确保有限资源投向普惠性服务,而非形象工程。这些与时俱进的举措,体现了制度对治理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使减负工作始终走在形式主义变异的前面,形成 “制度进化” 与 “问题演变” 的动态平衡。
三、落实,让减负成果 “落地”
(一)强化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的强化是制度落地的 “牛鼻子” 工程,其核心在于构建 “权责利相统一” 的闭环管理体系。从政治责任理论看,党委(党组)作为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对减负工作的推进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这种责任具有 “法定性” 与 “终局性” 双重属性 —— 既源于党章党规的明确规定,也决定着减负成效的最终走向。将减负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实质是对行政资源进行优先级排序,通过党委(党组)的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利益壁垒,避免减负工作沦为 “边缘事务”。
“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执行” 的制度设计,蕴含着 “头雁效应” 的治理逻辑。在科层制体系中,领导者的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与传导作用,其对减负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整个组织的执行力度。这种 “以上率下” 的模式,能够有效破解 “上热中温下冷” 的执行困境,形成 “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 的传导链条。而 “责任分工明确” 的要求,则是对组织行为学中 “责任分散效应” 的预防 —— 当每个岗位的减负职责清晰界定后,“三个和尚没水喝” 的推诿现象将大幅减少。
问责机制的建立是保障责任落地的 “最后一道防线”。从激励理论视角看,问责本质是一种负向激励,通过对 “减负不力” 行为的惩戒,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这种约束必须具备 “可操作性” 与 “威慑力”:一方面,要明确 “形式主义问题依然突出” 的具体判定标准,避免问责泛化或虚化;另一方面,要将问责结果与干部考核、晋升等直接挂钩,形成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的制度预期。只有当主体责任从 “软要求” 变为 “硬约束”,减负工作才能摆脱 “口号式推进” 的困境。
(二)加强监督执行
监督执行是制度落地的 “免疫系统”,其效能直接决定减负成果的巩固程度。从权力制衡理论看,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本质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与校正,通过对《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全程跟踪,防止政策执行出现 “合意性变通” 或 “选择性执行”。将减负工作纳入 “监督检查重要内容”,体现了监督重心与治理需求的精准对接,使监督资源向关键领域集中。
监督方式的创新是提升效能的 “技术支撑”。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重构了传统监督模式的 “时空边界”—— 通过对文件流转、会议审批、督查考核等数据的实时抓取与比对分析,能够及时发现 “隐性形式主义” 问题,如 “红头变白头” 的文件规避行为、“以调研之名行督查之实” 的变相检查等。这种 “数据跑路代替人工跑腿” 的监督模式,不仅提升了发现问题的精准度,更通过 “痕迹可追溯” 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实现 “监督常在、震慑常存”。
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的价值在于激活 “声誉机制” 的约束作用。从组织社会学看,公开通报本质是对违规行为的 “标签化” 处理,通过将局部问题转化为公共信息,形成 “制度压力 — 社会压力 — 心理压力” 的传导链。这种压力不同于行政命令的强制力,而是通过损害组织或个人的声誉资本,促使其主动纠正偏差。通报曝光必须遵循 “典型性” 与 “规范性” 原则:既要选择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案例,避免 “以点代面”;又要严格遵守程序,保障被通报对象的合法权益,使震慑效应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三)注重群众参与
群众参与是减负工作的 “价值锚点”,其核心是将治理评判权交还服务对象。从民主治理理论看,群众作为形式主义的直接承受者,其感知具有 “不可替代性”—— 行政流程的繁简、服务质量的优劣,群众的体会最真切、评价最客观。这种 “用户体验式” 评价,能够有效弥补科层制内部评价的 “盲区”,防止减负工作陷入 “自说自话、自弹自唱” 的封闭循环。
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是构建 “参与式监督” 的基础工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的设立,实质是搭建 “民意表达的制度性接口”,使群众诉求能够突破科层壁垒直达监督主体。从公民权利理论看,这种渠道不仅是监督工具,更是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其畅通程度直接反映治理体系的开放水平。渠道设计需遵循 “便捷性” 与 “安全性” 原则:既要降低群众反映问题的成本,避免 “多头受理、层层转办” 的繁琐流程;又要建立严格的信息保护机制,消除群众 “怕报复、不敢说” 的顾虑。
公开减负进展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成了 “回应性治理” 的完整链条。公开进展是对群众知情权的保障,通过 “过程透明” 增强群众对减负工作的认同与支持;以满意为标准则是对治理目标的校准,将 “群众点头” 而非 “上级点头” 作为最终评判尺度。这种转变体现了公共服务的 “价值回归”—— 基层减负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是为了让群众享受到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从服务型政府理论看,只有当群众参与从 “形式性参与” 变为 “实质性参与”,减负工作才能真正实现 “从行政需求导向” 向 “群众需求导向” 的转变,其成果也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