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数据信息的归属权,普遍共识是明确的。然而,这些数据是否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则需另当别论。当一方运营平台通过收集数据形成合集并产生运营收益时,若将数据“搬运”至他处,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以及,谁实施“搬运”行为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数据确实被“搬运”了,但该行为是通过“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实现的,近乎“一键完成”。许多人认为,若两个平台属于同行或相近领域,这种“一键搬家”方式可能迅速转移原平台辛苦积累的数据,损害其利益。
然而,本案判决却认定: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数据是由谁“搬运”的?
双方举证显示,数据实质上是用户自行搬运的。某信息公司仅提供了“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并通过一键操作协助用户将自有数据内容迁移。这一操作与原平台用户逐步手动搬运相比,仅是效率差异,并未损害原平台、公众或他人利益(需说明,从竞争角度看,数据合集的收集量与速度本身具有经济效益,但此点不构成侵权依据)。
换言之,若“搬运”行为由某信息公司主动完成,而非经用户确认,则该公司必然侵害了某网络公司数据合集的经营权益,甚至可能涉及该平台独有的著作权内容。但本案中,数据搬运由用户自主决定,某信息公司仅通过“关联账号协助”搬运,因此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