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核心思想是:作为一个时期内的社会规范,法律为维护社会制度和秩序产生,因此要了解法律必须要了解这部法律产生和应用的社会背景。全书通过分类列举的方法来阐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维护等级社会的统治秩序,这也就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是差异性的行为规范,对待不同阶层和身份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要求。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变革非常明显的一个特征,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后成为正统。在法律诞生之初,也就是法家思想当中国家富强应当确立的法律与儒家化的法律是全然不同的,法家提倡的法律是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使是君王亦不可违法,正如商鞅最终也死在自己推动改革的刑罚之下。但是儒家强调的是礼,礼别尊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儒家强调尊卑有别,要求使用差异性的行为规范。在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时期,法家能够顺应国家富强的要求,最大限度的调动民众的生产和战斗的积极性,但是对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之中,法家强调的一视同仁让君主权威无从谈起,维护封建统治也就不能做到。反观儒家思想,它认为臣下的地位来自于皇上的信任和宠爱,臣下应当完全听命于皇上,如果臣下得被地位更卑下者应用法律鞭打、辱骂和杀害,这无异于在藐视皇上的权威,也暗示着皇上行为不端也可被卑下运用法律驱逐出贵族保护圈当中。另外儒家对法家并不存在完全的排斥态度,自汉开始也可以看见很明显的融合趋势,礼的内涵不断细化,对于民众的约束也体现在方方面面,更是将服制作为定罪的因素。在历朝历代众多儒生利用儒家思想解读法律、运用法律、制定法律之后,儒家思想不仅被法律化成为明文规定,更是成为法理,变成中国法律的核心思想。这既是君主维护统治的需要,也是儒家思想不断衍化的结果。原本作为道德要求的儒家思想变为行为规范、法律条文,也就意味着每一条法律条文不仅是在规定客观上发生某一种犯罪行为,还体现着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行为等同于思想。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以卑幼犯尊长的罪过当中,法司定罪只看中存在客观的行为,便直接推导到道德和思想的问题,最后兹事体大,必要重刑。比如书中列举的许多匪夷所思的尊长自杀的案子,几乎变成先判定卑幼行为有失,违犯教令,然后再查明尊长自杀之前是否有发生过和卑幼之间的冲突,然后便绞杀或者斩杀卑幼。而且卑幼完全人身依附于尊长的社会中,服制又让相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尊卑、亲属有别而完全不同,很多尊长做出的,凡间作为严惩的法律行为在服制的影响下,变得几乎不需要付出责任和代价,法律对尊长的偏袒发展到这个阶段,也不难看出这样的法律已经与法家原先构想完全不同,全然是儒家主导了。

中国古代刑法产生于战争之中,并且含有将犯罪者驱逐出共同体当中的含义,因此长期以来非常严酷和残暴。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当中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法律是法律,社会是社会。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法律针对对象的老百姓既没有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也没有提出修改法律的资格,甚至几乎连了解法律的义务也不存在,法律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游戏。除去人所皆知的逆反、杀人等等犯罪之外,关于衣食住行和传统当中例如兄收弟妇这样的民俗,每一个朝代的法律都不一样,民众如果违反在实际当中受到的惩罚几乎没有,因为他们不知道,也没有途径知道。法律对于这一部分民众是宽容的,反而会对他们的父母官加以严惩。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家族内部,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了法律规定不允许娶的人那么受到惩罚的也是主婚者。法律既没有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利,也没有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义务,我想这不仅是处于掌权者的宽容,实际上暗含着一种天然的歧视补偿,或者说不平等补偿。

从书里面描绘出的中国古代社会来看,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完全来自于生物学上的出身,即使是通过科举考试拥有高级职位的官员也不意味着他的出身就此改变,只是在他担任职务的时候与庶民不同,如果致士、退隐那么尊崇之位也就不复存在,特权也随之消失。因此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自出生到死亡都一直存在。而这种不平等不仅存在于阶级之间,性别之间,长幼之间,还存在于职业之间。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和歧视是认为卑贱的人无耻无礼,没有道德,需要约束和教化,而因为这样的认知,受教育的权利被控制在特权阶层当中,成为士人之间的独享,这种血统决定论实际上是阻碍了庶民成为知耻知礼知法的上层人士的可能,对于失去这部分权利的庶民来说,中国古代儒家化的法律实际上是在他们身上强加了义务,这种要求是拔高的,因此在实践当中,无法因为这样的义务去苛责庶民,当然这部分知法的义务并不包括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无法容忍的罪大恶极行为,只是包括对于因为朝代更替和皇帝喜好而不同的衣食住行以及细小风俗的知晓和遵守的义务。而对于上层人士来说,肌肉他们获得了知法的权利,那么必然就要承担这一部分的义务,这就让整个社会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等,而庶民违法不罚或者轻罚的这一社会现实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中维护平衡而天然存在的补偿。法律是法律,社会是社会的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者实际上是与法律所针对的世俗社会完全脱节,很多法律是在想当然的认为能够产生有效的作用。被歧视者被迫在歧视者制定的游戏规则当中玩游戏,如果不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补偿,这样的游戏又怎么能进行呢?在男女之间这种补偿尤其明显。男尊女卑是古代社会不平等的最显著特征。当人类开始进入农业社会,力量上占据优势的男性就将女性开始给女性打上柔弱无力的标签,女性的生产力和工作被认为无足轻重,再后来更是发展为认为女性的智力从进化和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远不如男性,于是就设立男尊女卑制度,女性无法接受教育的制度,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制度。这种种制度都是处于歧视者的男性预先歧视性的预设结果并设立出来,将女性劳动力和创造力束缚的制度。最终的结果确实与古代男性认知中的女性能力低于男性一样,女性一辈子创造的财富远远少于男性。于是在经济上无法独立的女性必须依附于男性,男性需要抚养扶助女性就成为了这个制度之下社会对于女性的补偿。

当然我们也能很明显的感觉到,上述提到的这些补偿以及诸如此类的补偿实际上都远远不能平衡社会不平等带来的伤害和歧视。儒家化的法律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模糊,虽然庶民并不能了解和学习到法律,但是对于处于思想钳制下的普通百姓而言学习、掌握和遵循儒家经典当中所谓礼的精神内涵则是必须为的事情。因此在今天我们看来满是不平等与歧视的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变成理所应当的道德与家风。家族、法律、儒家思想相互渗透融合,成为无法分割的整体,每一个个体既是在遵守族规,也是在遵守法律,更是在践行儒家思想。因此思想上的教育对这样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制度能够维系下去也至关重要。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下,处于被歧视者位置的卑幼并不感觉到被歧视,也就无所谓什么补偿,更会自己解释和相互说服同一处境的人接受这一不平等制度。因此历史上的许多历史悠久的王朝几乎都是在走向衰败时,被压迫极深的农民阶级通过起义的方式被推翻的,因为在那个交际时刻,人们不仅能感受到不平等,还能感受到自己手上有了推动平等的力量。这也反面应证了法律的不平等一直存在。只有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当中存在的思想、民风民俗才能真正的理解这样的法律能够维护一代王朝稳定。

如果脱离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背景去看待中国古代法律,那么我们只能看到一部充满暴力和蛮横的行为规范,但是透过时代的眼光去审视千年之前中国古代的法律,我们还是能够感受到其中的透露出的智慧。中国古代法律是打开中国古代社会面貌的钥匙,也是了解中国精神文化并且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运用的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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