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编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对关系到每个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这部分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更加强调公共利益。列举一二:

一、对于有的开发商对一楼搭售花园的做法,主要还是要看建筑规划中对一楼花园有无规划,以及房产证中平面图有无该部分花园,如果没有明确做花园规划,只是开发商用栅栏围起来作为对一楼购房者的搭售,那就是侵犯了其它业主对这部分公共权力的侵犯。

二、对于公共部分的享用,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力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比如:低层业主不能以不乘坐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费用。

三、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如果业主将车位出售、出租给邻居小区的业主使用,作为本小区业主可依法请求优先获得车位。

四、业主改变住房为经营用房进行商用,需取得相关利益人的一致同意。相关利益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即,业主改变住房为商用,即便是有一个相关利益人不同意,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无需经过其他业主表决同意。

五、对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归业主共有,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所有。如:在小区临街外墙上搭建广告牌所取得的收入,在小区公共区域搭建用于商用的建筑进行出租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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