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可以很简单#
大家好,我是一名律师,一名致力于希望能用简单直白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传递给大众的青年律师,希望能让深奥的法律条文不再难以咀嚼,希望我们在生活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爱与温度。
上一期文章我们谈到了民事类案件的立案的方式、流程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今天,我们就立案的问题,继续聊一聊“执行立案”。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天,我来告诉大家申请执行有哪些步骤,以及执行会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执行立案需准备的材料?
在拿到法院或者仲裁委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后,如果遇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主体材料,这是指能够证明双方身份信息的材料,一般为两类,即个人与公司。原告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上原件核对。原告是公司的话记住需要三证合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都加盖公司公章。被告是个人的话同样是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只需要提供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打印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份数:一份,复印件。
2、 授权材料,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去立案的话,便不需要提供。若是委托立案的话,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份数:一份,授权书需要原件。
3、 强制执行申请书,后附模板。份数:两份,原件。
4、 生效的裁判文书。这里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等。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生效证明。表现形式可能有以下几种:1、书面开具的证明;2、生效章;3、网上电子生效章,主要是联系办案法官出具即可。
6、 地址送达确认书。这个一般各地法院均有特定的模板,现场填写提交即可。
7、 其他,主要是上述几项,个别法院会有差异。
二、立案成功以后采取的执行措施
在按照符合规定的方式向法院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后,法院会出具《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这时,案件便正式进入了法院的执行程序。经常会有客户问到我,在法院受理执行以后,会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接下来,我做一个简短的总结:
1、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2、 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
3、 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
4、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三、执行立案需注意事项
1、两年内申请;申请人须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2、管辖法院,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是仲裁委的裁决书,则需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应主动积极向法院提交已知悉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票、基金等信息。
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民族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
(若为公司的话:公司名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执行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x纠纷一案,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案号)民事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该判决现已生效。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作者:王婕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电话:13763355824、136329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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