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手段,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的选择。保险代理人在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会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面对此类状况时,我总是扪心自问:作为一个金融从业人员,我们的专业判断力和最佳解释难道仅仅来自于“领导”吗?我们不该有自己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力吗?或者简单直接粗暴赚佣金远比客户知情权更重要吗?保险的核心在合同的条款,条款的约束既不在于你的营销话术,也不来源你领导的“真真教诲”,而来在于法律,这个答案的最佳解释藏在婚姻法里面。
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的方法是不同的。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简单。人寿保险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一半。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多的保费,所以最划算的办法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将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人寿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依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而根据《婚姻法》对于养老保险的具体分割方法,养老保险账户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通常以共同财产(大多数情况直接从工资扣除)缴付的。根据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问题处理办法和法律解释听起来有点绕,可是这才是最终问题解决时要面临落地方案,所谓的合同都是有法可依的,时至今日很多普罗大众依旧对于保险心存芥蒂,一方面是对于合同的轻视,另一方面是否我们从业者也是过于草率地按照营销话术去促单,领导的“教导”为原则,缺乏自主的修炼呢,草草了事,不假思索地去回答疑问,近期因为没有过等待期90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而引起热议,其实就是一个简单问题的处理,我们金融从业人员是否也该反思,不能责怪客户合同保险意识的缺失,更多是我们自身专业的不够呢?宣传解释的不清楚呢?
这里老仲的家庭资产配置课程,希望今天的分享和总结对你有所帮助,愿每位朋友都能过上自由而喜悦的人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