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上吴月娘就摆下香案,烧香念经,“吴月娘拜求子息”,又吃了尼姑给的胎盘做的药,就坐在屋里静养。
西门庆昨天接待的客人又来访回拜,西门庆也是再又回拜,来来回回耽误了一天,回来后正是吴月娘怀孕的好时机,吴月娘就留宿了西门庆,“枕上绸缪,被中缱绻,言不可尽”,吴月娘终于又怀孕了。
第二天西门庆还要去提刑所上班,下班回来,李瓶儿和西门庆说自从生了小孩,自己就得了妇科病,想让西门庆求一求佛祖,西门庆答应就叫小厮玳安去找尼姑来。应伯爵和另外一个结拜兄弟常峙节也来了,他们是想请西门庆郊游散心,另外也是为了政府采购的事,还要西门庆再借些钱做流动资金。
尼姑来了,尼姑和西门庆说求佛祖保佑最好的办法是出钱印佛经,西门庆同意了。尼姑又来到李瓶儿房子,吴月娘和和家眷们都在这里,大家开始聊如何求佛祖保佑母子平安。
出资印刷宗教经典书籍,在教徒来说是很大的功德,但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行事之前一定要落实有关单位必须具有工商管理和新闻出版单位的依法核准,尤其印刷行业,属于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务必要手续周全才可。近些年因为擅自印刷宗教书籍和刻录宗教光盘的案件出现不少,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判处主要责任人四、五年是经常的事,连带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出资印书的教徒如果知道印刷和发行人没有资质和手续,就是共犯,如果不知情,可免无罪。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照现行《刑法》法条,司法解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明显错误,应该是依照第(四)的规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不是印刷的错误,是因为从1999年12月25日起,到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出了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其中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案,加入了证券、期货、保险的内容,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挤到了第(四)项,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12月11日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