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丢失、损坏赔偿,处理按照快递企业提供的协议进行处理,赔偿数额不超过运费的三倍。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保价从而对理赔限额进行约定,故未保价快递丢失理赔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考虑到快递费与损失金额的不对等,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从而收取更贵费用,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快递公司不确定货物价值的情况下往往收取的是较少的费用,以较少的费用换取较大的注意义务,这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故未保价快递丢失理赔,难以按物品价值进行理赔。在物品丢失后及时与快递公司反馈、协商,以达成理赔协议覆盖快递条款更有助于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