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犯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由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既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2.过失犯与信赖原则/危险分配法理
根据信赖原则,在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一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的行为,而且这种信赖在社会生活上是合理的。二是存在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时,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什么注意义务。基于现实社会的要求,应当对危险进行适当的分配。
3.监督过失
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为缺乏对被监督者的个别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监督过失并不是独立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外的一种过失,而是分别符合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