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受托人如何保护自己
案情简要
2024年9月22日,郑某手下员工才某,驾驶被告车辆为长城风骏5柴油车,车牌为甘XX送至X修理厂维修,送修时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X修理厂为该车辆进行了修理,总计应收费用若干,后郑某未支付费用,X修理厂以送修人才某明确表示代表郑某送车维修为由,起诉郑某,要求郑某支付维修费等。被告郑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但通过电话答辩称案涉车辆是他的,并主张应该X修理厂应该找才某索要维修款,才某如果认为是郑某应该承担责任,亦应该由才某找郑某等。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X修理厂(个体工商户)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拟证明被告郑某委托手下员工分别送修至原告处,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是,才某为被告郑某员工,且X修理厂实际经营人曾向才某催款,才某告知已经将费用单据提交给郑某,后X修理厂实际经营人向郑某索要款项,郑某表示等款项下来后再支付,之后一直拖延,并让原告找才某索要。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送修人才某受雇于被告郑某,二人间就工程车辆维修事宜形成长期的习惯和默契,工程车辆需要维修的由被告郑某手下雇员才某和柴某某送修,被告郑某根据维修票据委托才某和柴某某支付维修款,有时会自己到店支付,被告郑某与雇员才某形成事实委托关系。任某某提交的其于被告郑某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郑某知晓才某将车辆送往原告处修理的事情,最终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X修理厂(个体工商户)车辆修理费。
律师评析
本案实质为隐名代理案件,在隐名代理案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代理案件中,因为委托人名字在合同上未有体现,一旦第三人事后追责,最先被“点名”的就是受托人自己,因此,作为受托人,想在幕后全身而退,核心只有一句话:让法律“看得见”你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建议按以下下步骤操作,可大幅降低背锅风险。
一、签约前:把“代理”写进合同里
1. 合同抬头就注明“(代××公司签署)”或“代理人:××”。
2. 在签字页单列一条:“本合同由××(受托人)受××(委托人)之隐名委托签署,合同权利义务由委托人直接享有和承担。”
3. 让第三人盖章/签字确认“已知晓并同意上述代理关系”,保留原件。→ 满足《民法典》第926条“披露”要求,一旦纠纷,第三人无权选择你承担实体义务 。
二、履约中:把“披露”做成书面动作
1. 发货、开票、付款指令全部由委托人名义发出;邮件抄送你即可。
2. 出现任何质量、逾期问题,第一时间书面(邮件/函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身份,并保存送达回执。
3. 若因委托人原因致你无法履约,同样48小时内书面披露,触发第三人的“选择权”,防止其事后反咬。
三、证据链:把“幕后关系”实体化
1. 和委托人签完整《隐名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 委托范围、期限、佣金;
· 披露义务与委托人配合义务;
· 若因委托人违约导致你被第三人索赔,委托人应全额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 争议解决条款(建议约定你所在地法院)。
2. 往来记录全部留痕:授权书、邮件、微信、会议纪要、发货单、发票抬头、付款水单。
3. 重要节点做“公证+送达”——特别是首次披露和催告,防止第三人否认收到。
四、资金与税务:隔离“口袋风险”
1. 绝不走个人账户收款付款;用专用监管账户或委托人直接对第三人收支。
2. 发票由委托人直接向第三人开具,你只拿佣金发票,避免被认定为“实质经销商”。
3. 合同价款超过一定金额(如500万)时,要求委托人出具银行保函或保证金,锁定赔偿能力。
五、诉讼应对:先“披露”再“脱身”
1. 第三人起诉你时,首次开庭前提交《披露申请书》并追加委托人为被告;提供代理协议、披露函、送达回执。
2. 主张“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
3. 若因未及时披露被判决担责,可依据《隐名代理协议》向委托人全额追偿,形成二次诉讼链条。
六、红线提醒
1. 超越授权范围=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损失你先背 。
2. 拒不披露或虚假披露,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名经营”,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披露必须“及时+可验证”,法庭上只认书面证据,不认“口头说过”。
总之,“隐名”不是“隐身”。把代理身份在合同里写清、在履约中披露、在证据里留痕,一旦火警,你才能安全退出火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