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以下是主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然而,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那么该合同就只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这一规定不适用。另外,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那么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受托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除非委托人对此进行追认。在这种情况下,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委托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权撤销该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举例说明

       在显名代理中,原则上,该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即委托人与第三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责任和权利将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例如,如果甲委托乙去购买一台电脑,并且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合同,那么如果丙未能按时交付电脑,甲可以直接向丙追究责任,而不是乙。

       在隐名代理中,合同成立时,该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即受托人与第三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责任和权利将首先归属于受托人和第三人。例如,如果甲委托乙去购买一台电脑,但是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购买合同,那么如果丙未能按时交付电脑,乙首先需要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与甲之间的委托关系,向甲追偿。

      总结,无论是显名代理还是隐名代理,如果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过错,例如未能充分披露自己的代理身份,或者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失,那么受托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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