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媒体审判初思考

文/陈洗秽

不可越俎代庖

    宣布有无罪责的是法官,宣布是否死亡的是医生。

    不必过多的阐述,我们都知道信息时代早就来了。技术的完善使得信息交互分秒间即可获悉、反馈;形式的多样使得用户有更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看出来,意见表达现在并没有绝对的中心,没有中心就是分权,人人平等参与,人人参与的情况下,意见表达的措辞、方式以及内容就更多的依赖表达者的自身素养,而我们真的能确定,每个表达者都是理性的吗?

    很显然是不能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经过媒体传播之后,极易衍生成对某一事件的群体极化,而对于重大案件,这种极化往往会带来一种舆论的预先审判——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比如,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媒体审判,难道不是民意的表达吗?媒体审判难道不是群众坚持公序良俗而发声的吗?媒体审判,难道不是在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履责吗?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的。媒体审判能够使得人们关注弱者,监督相关部门,维护受害者利益,原因很简单——大家都在盯着,你不办事不行,你不给个说法不行。

    但是,也要同时记得,有些专业界限,不必逾越,甚至不可以逾越。比如有记者在某新闻发布会上向发言人提问:新冠肺炎病毒最新医疗方案具体是什么?张文宏医生很直接的回答,每个人专业不同,医疗方案及其复杂,大家要做的是相信政府和医院。这件事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来,媒体人需要获取的,或者说,需要向普通大众传达的是通俗易懂的信息,问最新医疗方案没有错,但并不是此刻人们最关心的,人们更想知道:现在医疗团队能不能提供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案,至于具体是什么,每一个配方,每一个步骤,大众暂且无需通晓。这种专业界限就不必一定要突破。

    还有一些界限,是不可以逾越。

    比如法律。

    法律这个专业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是法律一直在无限地接近绝对公平。在这条无限的接近公平的路上,单靠权威、精英来完善很难,所以,大众的呼声,社会环境的变迁都要考虑进去。可是考虑进去并不代表一定要采纳。

    法律将公序良俗取精华去糟粕,约束人性,维系整个社会合理运转,试图仅用媒体舆论造势施压于司法机关不可取也行不通,因为绝大多数大众在判别一个案件时,往往带着各自朴素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或许没有错,但是个体“用正确价值观指导行动”并不等于有权对一个人预先审判,正确价值观最有用的地方是指导个体行动——我用我自己正确的价值观指导我自己的行动——而非试图指导群体行动。我们常说的“构建正确价值观,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也是指我们找到了一个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达成共识之后行动,这种社会整体价值观是宏观的,普遍认同的,与上述个体价值观是不一样的。而大众在评判一个案件时,却一直运用个体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本身就是多种多样的,未经严格打磨、提炼的,用这种声势,通过媒体,在舆论场内先审判一个人,风险可见一斑。

    山东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性侵养女多年,养女报案多次,现在案件才因在网络发酵而受到重视。你说气人不?恶心、憎恶、愤怒、痛心、惋惜、后怕等等一些情绪都是可以了解的,但对他的审判还是应该由法律主持。因为法律的神圣在于——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它超越人们的偏见,将社会伦理、共识提炼出来上升到一个相对严谨的高度。当然,这个案件黑白曲直很明确,施害者必将受到严苛的惩罚,人们对于施害者的声讨没什么错。但还有一些案件,经过反转后,“施害者”竟是受害者,所谓的“受害者”明明有错却率先倒地,将自己的无耻扎根于舆论场,比如,鞍山一女微商,男子买来她的产品发现是假货,多次电话微信沟通要求退款,但被女子演绎成“被变态骚扰跟踪,报警也没人处理”,激起舆论,人们从一股脑的责骂男子、警方不作为,转而开始支持男子维权,给男子正名。这种反转本质上就是媒体审判导致对真相的蒙蔽,和对当事男子的侵害。

    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没有合理引导,反而煽风点火,因为越是刺激到人们的伦理观、是非观、价值观的案件,越能获得点击率,点击率就意味着收益。我们一方面要相信法律,知道法律其实一直在无限地接近公平,一方面媒体不要利用“喉舌”之权,强加一些噱头或价值,将自己错位于社会角色中。无论案件多么令人愤怒、令人叹息,媒体的职责始终是提供信息,说明真相,监督处理。媒体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更好的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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