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过一系列论证试图得出只有利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的结论,但是由于论证过程存在诸多漏洞,故其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拥有足够的权力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臣民的结论太过绝对化。作为一国之主不是只利用赏罚就可以治理好国家,治理好臣民,更要有心怀天下,有用人之贤的独特眼光,更要有杀伐果断的决心,能够让臣民爱戴且心服口服。治理臣民的方式有很多,不仅仅只局限于赏。
其次,作者根据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得出世界上根本没有也不必寻求不私己利的廉洁之士。其论证过程存在逻辑漏洞,所以其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的本性无论是善是恶,在后期的成长环境、文化教育和道德修养过程中,心性和本性也会发生改变,泱泱大国,人才辈出,怎么就能确定不私己利的廉洁之士就不存在呢?
再次,廉政建设的关键只在于任用官员以后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吗?如果不在任用官员以前严格考察待上任人员的人格品性,不了解待上任人员的素质修养,待到官员上任以后就难以管理,这个时候再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只是表面工作,且难以管理,如果真有以权谋私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所以任用官员的前后都要在考察官员人品修养的基础上再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双管齐下效率更高。
最后,只利用赏罚的方式,臣民不一定会出于好利恶害的本性去揭发官员的以权谋私。如果揭发的奖赏的力度不能达到揭发以权谋私官员的代价,臣民会怯于权力的威胁而不敢揭发;以权谋私的官员也很可能会买通或威胁可以揭发官员以权谋私的臣民,捂住嘴巴不让发声。
综上所述,作者的推理论证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结论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