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时间: 2024年 1月 6日
阅读方式:微信读书
阅读书目:《法治的细节》
阅读范围:《正义的实现》1-3节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这一节讨论的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作者举的案例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各种动机和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杀了妻子和他的男友,但是因为J察取证不规范,带着辛普森的血样去现场进行搜查,辩护方提出现场发现的辛普森的血迹有可能是J察带去的血样,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
作者指出,我们追求的实体正义是相对的,所以我们只能尽可能的保证程序正义,“只有使用更紧密的工具才能画出更完美的圆”。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就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属于私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优势证据标准。刑法是公法,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因此对国家权力要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所以像辛普森这样案子天平才会向被告方倾斜。
26年了,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
这一节的内容搞得跟剧本杀一下,需要翻来覆去的看时间线,最后作者也没有给出,或者说是含蓄的提出了答案。这也是法律的无奈了,以后会逐步完善的。
这个案件是张玉环杀男童案,他服刑期间一直申诉说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二十六年后他终于翻案成功获得释放。本文讨论的是张玉环出狱后是否可以追究拷打他的人的责任,也就是追诉期和申诉期的问题。
这里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描述《刑法》不断修订、解释的过程。刑诉逼供的追诉期是五年,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指出如果在追诉期内首告如果没有立案,那么追诉期可以无限延长,这也是对于申诉人的一种保护。我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了一下,张不能追究责任的理由。
一般情况下刑诉逼供的追诉期是五年,1995年一审采纳了口供,说明刑讯逼供是发生在这之前也就是1993-1994年(案发时间是1993年10月)。这说明1997年立法的时候还在追诉期。终审是2001年,如果文中所说服刑期间的申诉是首告的话,就过了申诉期不能追究了。如果2000年之前申诉过,就不受追诉期限制。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算不算首告啊?还是只有单独提出申诉才算啊?
可惜本文没有给出答案。罗老师自问自答的结果是,恐怕不能。哎,也真是遗憾啊。
踢伤wx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本节讨论的是法治社会如何合理进行私力救济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问题。
案件是一男一女逛街时,女的被人咸猪手,俩人报案后对方试图逃跑,男的为了阻止“流氓”逃走把他的腿踹骨折了,问男的需要对此负责吗?算是故意伤害罪吗?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撤销了对踹人者的拘留,“流氓”被行政拘留了15天。
揣伤人算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案例中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可以排除犯罪行的事由。除此之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等,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
本案中撤销拘留的原因就是协助公安局扭送嫌疑人属于法令行为,虽然踹人者不是公安,但是踹人的男同学欲将“流氓”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司法鉴定为轻伤,也不算是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无罪。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B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记住啊,对于危害生命的“坏人”打死勿论。
另一个没听过的专业名词“假想的扭送”假想的正当化,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假想自救等等均属此列。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种假想正当化具备合理的根据时,可以排除罪责。通俗地说,假想正当化一般可以排除故意,如果存在过失,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那么就是意外事件。
就是本心是好的,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
最喜欢罗老师的这两句总结,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