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治的细节》

——罗翔

序言

苏格拉底在《美诺篇》中提醒我们注意一个悖论: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不能去发现他所知的东西,因为他知道了便没有必要去探寻;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寻什么。

亚里士多德在《论智者的谬误》中为“智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 这个跟《苏格拉底的申辩》讲的意思是一样的,你以为“我”是智慧的人,其实我不是,哈哈。承认自己的无知,才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一、法律与道德

人性存在幽暗的成分,任何人组成的机构都有败坏的倾向。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人性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

// 感觉这个的意思也不是说人性本恶,其实是本善的,但容易受到诱惑,明知有些事情是错误的,是不道德的,但做这件事的有种发自本性刺激和爽感,逐渐走向幽暗。


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

// 感觉自己有时候就会陷入这种虚无,总觉得事情都有两面,既可以这么理解又可以那样理解,面对事情和人的时候大多时候都很中立,但在是非问题上还是应该有明确的原则,不能混淆。


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工具。

// 工具就容易被人所利用,而失去了公平正义。

开篇感觉一直在讲哲学问题,但整体来看,罗翔老师其实是在论证“法治的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的这件事情。这种论证的表达方式可以学习一下,引经据典,抛出几个论点,逐个分析其合理性,论述其根本逻辑,再得出结论。但罗翔老师厉害的在于自己的思考,引经据典的论点,他可能都不赞成。


法家只是专制的工具,民众没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为了约束权力,让民众拥有自由的便利。

// 法家崇拜权力,权力永远超越法律


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法律思维: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中没有道德判断,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二、法理的思辨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那岂不是可以装疯卖傻,拖延时间?

如果我并不认为自己有错,难道就可以不惩罚我了?有些固执且没有怜悯心的人就是会觉得自己没错啊,在生活中一些小事上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而且就算觉得自己有错,但就是不想认错。

再一个,我的惩罚就是死刑,那我悔悟与否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书中说是对人的尊重)


三、正义的实现

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源泉,它无法企及;

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 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区别。


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

民法,属于私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优势证据”标准。只要提出51%对你有利的证据,这就叫优势证据,你就可以胜诉。

刑法,是公法,它调整的使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被告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检查机关就必须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去反驳被告的主张,达不到这种标准,就要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扭送,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 比如扭送过当、假想扭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都不是犯罪。


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

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

// 罗翔老师其实想表达,法律是有温度的,但又是正直不阿的。


我国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有两类:一类是非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最高是两年有期徒刑;还有一类是牟利性的传播,最高是判处无期徒刑。

四、性刑法

性同意年龄:

我国普通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但性侵犯罪同意年龄为16岁。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律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位于人体表面上,可再生的细胞或组织,不算作完整人体的一部分。比如买卖毛发、指甲和人体自然排出的材料,不管是具有生殖价值的细胞还是指甲、毛发等废料,都不会有损“人体完整不可侵犯”这个基础价值。


五、读经典

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

// 读好书是这样的,读不咋样的书就像在吃屎。我还有个毛病,喜欢忍着把屎吃完。


读书的四个境界:逃避世界、营造世界、理解世界、超越世界。

我们需要拥有对普遍性的追求,因为唯有伟大的普遍才能抵御人世的无常,才能对抗每天的庸碌和琐碎,但是我们要尊重多远,共相和殊相能够在苏格拉底否定性的智慧中得到结合。

// 普遍是主流,是生活在世的主流,只有掌握了主流的规则才能生活下去。但个性和多元也是世界的组成部分,丰富了“普遍”。


进步是一个混合体,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甚至在很多方面是由强变弱,与过去相比,人们能变得更敏感,但创业精神和宏大抱负也减少了。

// 有时候甚至觉得以前原本的样子更好,特别是“敏感”,让人不断内耗,陷入漩涡无法自救。


// 《苏格拉底的申辩》在看《法治的细节》之前就看了,但看了罗翔老师的描述,感觉对《申辩篇》的结构会更清晰一点。

//《会饮篇》也被称为《论爱情》,帮助我们理解“爱”的本质。讲了6个人(包括苏格拉底)从各自的角度阐述爱是什么。

在苏格拉底视野中,我们为什么要爱?因为我们在被爱者中看到了我们自己,所以我们爱他是把他当成了一个工具,让我们能够走向更好的自己。我们在爱人身上放弃了自我,又发现了自我。

// 这里想表达的是,苏格拉底视野的爱是抽象的爱,我们爱的其实是对方的气质,而这种气质投射到另外一个人身上,你也会轻而易举爱上他。

//《小王子》也在看这本书之前看了3遍,致郁儿童文学。罗翔老师表达的小王子爱玫瑰,是具象的爱。

而罗翔自己主张的:我的想法是折中的爱。我们把爱投放在具体的个体身上,但在他身上发现抽象意义的美好。

// 就好比小王子其实驯化了玫瑰和狐狸,只是他在其中看到爱的共相,看到了抽象的美好,而从中感到了他的责任,虽然这也是狐狸告诉他的“当你驯化了他,你要对他负责”。而他的选择并没有对狐狸负责,懂事的人并没有什么好回馈。

六、对话

学习就是一种回忆,就是说这些知识,本身已经在你的心目中了。就像苏格拉底所说的,对于你懂的东西,你才会真正地认同;对于你不懂的东西,你不可能真正地认同。

// 这不太苟同。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积累的,有些东西我一开始是不懂的,经过不断地学习最终才懂。如果我从一开始就放弃学习,那我如何懂得了呢?靠自己去悟,要是不是自己钻研的领域,估计一辈子也悟不到。


小结

这本书其实是法律的科普读物,对法律小白来说,看着还是挺有意思,也了解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但又不单单是讲法律科普,也会讲某条法律演变的前因后果,出于什么原则考虑,甚至会带有哲学的辩证。

罗翔老师是个谦逊有温度的人,他也想传达他心中的法律并未完美,但却是有原则有温度的。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这是他反复提到的。


全书的结构,感觉有点像《理想国》,每个小章节是一个论点,进行辩证分析。

其阐述内容的方式也比较轻松,就像在听课,引经据典,逐个分析再引出自己的观点,告诉读者其中的深意。

引用的案例很多都是听过的,也会让读者有参与感,同一个案件,法律专业人士的视角,和我这种法律小白的视角差距甚远,且他将跟案件相关的法规政策按照时序进行串联,也帮我们梳理了其中的逻辑。

后半部分“读经典”“对话”有点水字,感觉跟书名没多少关系,只是罗翔老师的发言的整理,毕竟我也是看他的推荐买了《苏格拉底的申辩》和《小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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