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其本身即充满歧义。当胜诉遇上影视娱乐领域,更是并非一句“认定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所能界定的。
从民事判决的角度而言,胜诉当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有利于己方的判决;而从执行角度而言,胜诉当指权利主张通过审判及执行程序得到客观实现和满足。针对影视娱乐领域涉嫌的侵权事件,需要把无形、无价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用简单的经济赔偿金额加以衡量,本就是高难度。
《迷雾围城》之判决风云
作家匪我思存于2017年9月5日在微博连发两篇长文,疑似表达对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涉嫌侵权一案判决结果的不满。她用的文章标题《今天我胜诉了,确一败涂地》看似矛盾,又充满着无奈。匪我思存的作品《迷雾围城》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小说改编电视剧项目中,在小说改编电视剧的拍摄权、发行权、播出权等权利届满后,是否有权继续拍摄的问题。对影视娱乐领域中版权交易具有重大影响。正如匪我思存在文章所言“打这官司也不是为了赔偿,就是为个说法”,她最想要的是停止侵权,包括停止拍摄、禁止播映。但是,法院在根据法规和具体案情并非有支持其这一诉求。不愧是作家,将对于看似胜诉但又高兴不起来的情绪,用一个标题表达的恰如其分。
“既胜诉又败诉”的另一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骁唐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 骁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硕士博士圈”于2016年12月19日发表了《35岁欠下2亿巨额赌债,10年后却靠9亿用户赚到500亿,他把人生过得如此跌宕,不得不服!》一文。上述文章发表当日,搜狐网便进行了全文转载,未予署名,亦未标注文章来源,并更改文章标题。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向骁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490元,驳回了骁唐公司关于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的主张。
作为原告,真的会为了2490元提起诉讼吗?认定构成侵犯署名权和修改权才是原告的主要诉求吧?胜诉还是败诉,原告内心自有判定!
艺人名誉权维权的胜诉界定
因新浪微博用户刘某在个人微博中发文,称“古力娜渣不要脸”,并发布古力娜扎“遗照”头像,艺人古力娜扎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微博配图等内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脸”等表述,并附有原告遗照样式的头像。上述微博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本案中法院对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烂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内容,虽用语含有贬义,令人不快,但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容忍的言论,并未认定构成侵权。鉴此,原告有权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新浪微博个人账号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
古力娜扎应该不会仅为了共计12520元人民币提起这场诉讼,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应该是作为艺人更为关注的。但是被告并未出庭应诉,又是否会“真诚的”认错并消除影响呢?
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及具体损害赔偿金额时必有其依据,作为中立的法院也并非袒护侵权一方。但是,影视娱乐领域这一“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状,让人痛心又无奈。是否胜诉,维权人根据自身的诉求,定会作出判断。但是在一切尚未定论时,你可以做的就是行动起来。在影视娱乐领域,你拿起法律维权的那一刻,你已经不是在为自己而战!你应该考虑的就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成本!你对抗的不仅是作为被告的侵权方,还有那些既定的规则!
文案 | 魏娜
编辑 | 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