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当事人陈述
我是刘小可,2003年我与陈沫相识,深深地被他的文艺青年气息吸引,爱上了他。
陈沫的坚韧和刚毅深受其他女孩的喜爱,而我的沉默和平凡,根本无法入他的眼。在好友的帮助下,我便鼓足勇气,开启了倒追的攻势。
用现代人的说法是:“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房、隔车、隔他妈。”
我想这句话用在我们身上再贴合不过了。陈沫很快成了我的男友,相爱八年,我们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起初我爸妈是不同意我们在一起的,拗不过我的坚持,他们举双手投降了,除了祝福仍是祝福。
陈沫说,暂时没有钱买房,于是我们在我父母的城市租了一间不大的一室户,开始了我们的婚后生活。
父母心疼我,在我们婚后不久便出资260万为我们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我的名下。
柴米油盐无大事,我和陈沫也开始了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直至双方都已厌倦,无法再忍受对方。找个心平气和的日子,我们静静地坐着,开始协商协议离婚事宜。
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不涉及抚养权的争议,但陈沫却提出要分割我父母出资为我购买的这套房,我自然不能同意,最终未与他达成离婚协议。
无奈之下,我只能通向法院起诉,希望尽早解除与陈沫的婚姻关系。
陈沫同意离婚,但依然坚持要求分割父母为我购买的房产。
由于我们均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1、准许了我们的离婚诉求。2、婚姻中涉及的那套房产是我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而且登记在我的名下,虽然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应视为我父母对我一方的赠与,属于我的个人财产,陈沫无权要求分割。
婚总算离了,十年的感情付诸东流,虽说心里很痛,亦仍有一些不舍,但好在拿回了父母的辛苦钱。
02 法律解释
那么在刘小可和陈沫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判决该房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女子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可见,在上述案件中:(1)该房由刘小可父母一方出资;(2)该房是在刘小可婚后出资购买;(3)房屋房权是登记在刘小可一人名下。该房应视为刘小可一方的个人财产,陈沫在离婚时是无权要求分割该房的。
03 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但实际上,它真的离我们很远吗?其实不然,拿我们最常见的合同来说,我们每天都生活在合同的世界中,从乘坐地铁到定个外卖,从网络购物到路上小摊买个钥匙扣,从借阅图书到银行存款等,这其间种种无不在形成一种或多种合同关系。
买房这样的大事,与生活息息相关,不但关系着我们的幸福生活,亦可能在日后卷入财产纠纷中,因而收集相关的证据则成为重中之重。
因而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保管好具体的购房出资证明,如付款发票、付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如若是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仅想赠与子女一方的话,在支付房款的时候尽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并将该钱款直接打至开发商或卖方的账户中。
文中图片皆来源于把生活过成一首诗的朋友们的手作永生花及手插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