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法》
1、消防法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
2、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规定:①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防火间距。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恢复施、使用、生产和经营。
一般社会单位职责: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②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③每年至少一次消防设施的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记录存档备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②建立消防档案、确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记录。④对职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共同使用或管理同一建筑物: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权利: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成年人)。
规定:①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防火间距。②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③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权利: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