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非常非常彻底的弱内强食丛林,强者可以肆无忌惮,弱者一步踏错,尸骨无存!
贫困地区年轻少女鲜嫩的肉体,在某些人眼中,就是端在案桌的美食。在他们眼中,对方不算人类,而只是泄欲的高级工具。他们瓦解对方作为人的尊严与意志、扭曲对方作为人的价值观,就像吸血的蚂蟥一样吸食掉对方最宝贵的年华,等自己厌倦了(这是必然的),就像丢垃圾一样将对方扫地出门。对方意识混沌、谋生无能,除了继续出卖自己,继续沦落下去,别无他法。最终满怀病痛与苦难,默默而生、默默而死。
试问,谁想要这样被侮辱、被伤害的一生?
人之邪恶可恶,其竟如斯!
但,这是最令人崩溃不忿的吗?
不是!最令人崩溃的,是那些始作俑者们,并不会受到相应惩处。
他们提上裤子、擦干嘴边的血迹,光鲜高尚,俨然君子。
然后,他们又会去寻找下一只羔羊。
这种犯罪,不是一个人渣或者一伙人渣可以完成的。
整个社会都在为他们助攻。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替他们撑腰。
鲍毓明的案件暴露出来后,有网友评论:
即使再乐观的估计,这次鲍毓明并不会被判多少年的,甚至于有可能,他根本不会被判刑
他目前的策略已经很明显:1、:先洗成不是父女关系,是自由恋爱;2、强调未满14岁之前没有性关系;3、满14岁后有性关系,但是自愿。然后在这点上扯皮,总之就是你情我愿的男女朋友发生关系!无法定罪,你奈我何?!
他的策略很大概率上会得逞,因为:
1、用脚趾头想也能想到,那对母女肯定接受过鲍毓明在物质上的接济,并非“完美的受害者”。这些钱对于鲍毓明来说,可能只是半个月的工资、一顿饭钱或者是一次夜总会的嫖资,但对于那对母女而言,却能救命。这些钱如何定性?鲍毓明肯定会说,这是男女之间感情的体现,而对方接受了,则表示对这份感情的认可。
2、由于贫穷,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这对母女(不仅是女儿,而且母亲)的价值观很可能是不健全的——另说她们了,感觉在这个社会上,价值观健全搞不好是奢侈品。烟台那个警察不就说过“鲍毓明又帅又有钱,换了他是女人他就愿意嫁给他”么?!
她们面临的是生存问题,所以,生存下去,是第一位的;改善物质生活,或许也比尊严什么的,要重要的多。所以并不能排除“卖女儿”这种可能,14岁幼女配40多岁老男人,并不是一个不可接受的选项,“总比跟着我饿死强吧!”——所以很可能那是一种非常暧昧不伦的心态,表面上养父养女,但实际上是怎么一回事,彼此心里都清楚,只是不戳破。
但是,难道我们因此就要谴责那个母亲吗?
当然不是。尊严是需要底气的,换了任何一个人,沦落到她那个境地,又有谁能尊严得起来?
如果我们不管三七二十一,只管谴责。那就是另一种形态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真正应该谴责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保障体系
它原本有义务替弱者守住生存的底线,它不应该是个纯粹的丛林,不应该逼着弱者自动爬上案板、主动成为鱼肉。
另外我们应该谴责的,是我们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风向标,划定人们行为许可的下限。很可惜,目前我们的法律是有漏洞的,这个漏洞给鲍毓明们这些穴居动物提供了活动空间。鲍毓明本身就是个资深法律工作者,他还专门研究过中国法律对于幼女的保护,指出过这种保护的缺失——这尼玛真的特别魔幻,特别讽刺!
当然,这种丛林社会,其他各国都有过:
《茶花女》的女主角,名妓玛格丽特,初到巴黎时大概也就14、15岁,被一个公爵认作“干女儿”;
《白痴》的女主角纳斯塔霞,16、17岁被收养她的资本家托茨基强奸。
像这种干爹干女儿的套路,都特么被写进世界名著了,可知它有多普遍!
换比较严肃的社会调整报告,比如恩格斯的《英国妇女状况》:“正派妇女——那些希望靠劳动而不是靠出卖肉体生活的人——甚至在商业繁荣时期也只能得到勉强糊口的一点工资。……当她们因没有工作而被抛到街头的时候——这些不幸的妇女常常有这种遭遇——她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卖淫、乞讨”。
可是!但是!可但是!
这些都是西方社会19世纪的作品,今天已经是21世纪了,隔了两百年!
这尼玛又是个魔幻点,大清亡了吗?!
这件事情发酵至今,已经不该只是个案讨论了。
法律,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
如果现行法律制裁不了鲍毓明们,而社会共识又认为鲍毓明们应该受到制裁。
那么,是不是应该修改法律了?!
当然,新法不追溯过往,眼前这个鲍毓明,很可能依旧会逍遥法外。
但起码,我们威慑了下一个鲍毓明、保护了下一个李星星。
果不其然,最新消息。
#鲍毓明养女律师回应# 南风窗最新报道:
1.鲍毓明称与李星星是“恋爱关系”
2.鲍称李星星第一次报j是“担心”鲍毓明对自己冷淡了
3.鲍称李星星一直是自由的
4.鲍称自己人品很好,(这件事)是被坑了
5.鲍认为李星星以“假自杀”的方式,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6.李星星可能存在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受害者依赖施害者的痕迹
鲍说:我也为了等她而一直单身,没想到最后等来的是这场灾祸。
鲍某人畜牲不如,打官司的律师也是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