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这个概念传入中国有十数年了,当资本界追捧的热门企业如airbnb、mobike、ofo这些共享经济的宠儿也被人拿来成为社会企业时,本就莫名其妙的社会企业变得更加莫名其妙起来。
最恰当的联想莫过于庄子在《齐物论》里高朋大言:“女闻人籁而未闻地籁,女闻地籁而不闻天籁夫!”聪明的子游面对庄子的洋洋洒洒也不免疑惑:“地簌则众窍是已,人簌则比竹是已,敢问天簌。”
我老庄就不做声,此谓天籁。
一直研究社会企业的王世强博士赠我《社会企业兴起的路径研究》搁在案头,王兄在研究中将社会企业概念的学派分为三类,一是获取收入派——谓社会企业根植于非营利部门,商业搭车时一种提高非营利组织完成使命的方法;二是社会创新学派——基于责任公民即社会创业家应用社会创新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可以组建非营利组织,可以建立营利企业;三是理想类型学派,认为社会企业是一个经济项目,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参与式治理。
民政部的相关人士也曾出访调研社会企业,并行成相关报告。所观成文为:因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各自理解不同,各国创新的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合作社形式,将社会企业定义为非营利组织,如法国、波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二是公司形式,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企业,如英国,美国,加拿大。三是无特定法人形式,而是在制定社会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如比利时、意大利、芬兰、立陶宛、韩国。
而社企的认定标准基本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组织目标,多数国家将目标设定为服务于困难群体、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二是收入来源,社会企业的收入应主要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而非主要来自于捐赠。三是利润分配,各国普遍以禁止分配或限定分配比例的方式,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限制,以促使其将利润更多地用于慈善目的。四是资产处置,各国通过创办者不能收回财产或者只能将一定比例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方式,对社会企业注销后的财产处置进行限制。五是治理结构,在将社会企业定义为公司的英美等国,一般采取公司式治理结构,与普通企业相同;在其他国家,则是类似慈善组织的民主式治理结构。
之所以中国开始重视这一现象,是由于社会企业在市场效率和慈善追求两方面的突出表现,英美等十余个国家对其高度重视。
而其诞生历程,欧洲主流观点将社会企业归为非营利组织创新发展的路径,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就业整合企业;公益商品(有社会效用的商品和有特殊群体体利益驱动的商品)经营企业;推动公民和政府参与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商业企业。特别强调社会企业限定在第三部门领域内。
美国则功用主义十足,社会企业的使用是为了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创收战略。用以解决捐赠不足和政府购买服务不足。美国社会企业联盟甚至定义社会企业为——为了支持慈善使命,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创收业务或战略。在此方向引导下,美国非营利组织形成了捐赠收入、政府购买、经营性收入三轮驱动的健康发展态势,为中国社会组织所艳羡。
马恩指出,只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人,即经纪人和社会人的属性结合并相互产生影响,才能满足人的本质需要。
当经济的功用主义横行全球的时候,一切领域都渗透进来这种价值观。而与经济主义主宰发展的社会运行轨道上,总有次贷危机、霸权主义等危机潜伏。经济人如何关照内心那个社会人的自我,并使用恰当的创新途径来求得平衡健康发展,才是人类的未来。
脑海中浮现出丁元竹先生的一篇旧文,《用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应对经济危机》,丁先生给出的答案是:正确的价值取向是社会解决途径的核心和关键。可惜仍然是个天籁概念,丁先生说,如果人类想继续生存下去,人类未来的生存必须通过社会创新,即建立一个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体制。
总有人说,存在即合理。中国向西看了很久,许多人得了斜视,于是那些西方的惯性也流转到中国了。社会企业能否承担起社会创新的大业?
王世强非常精准地使用两大部门的相互融合与结构差异来作为研究副题,客观公允地呈现了欧美、中西之间的问题。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游学西方的非营利工作者拿来的,也因此这一概念的翻腾不过是在NGO圈子里,好比企业公民的概念起初只是折腾在公关媒体界。
目前的群像,是福利企业、评选机构从商业机构里贴标签拉来的、联盟机构从公益项目里抹上一种近似色孵化的,总之是一种戴帽行为。
不可不信,也许创新正是来自于这里。但我相信它仍然是慈善视野下的社会企业,与慈善的价值一脉相承。
均等化、公平、互益,直至实现费孝通先生的话:“中国人最宝贵的东西,就是关心人与人之间如何共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