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宫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事关系,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5日,被告陈某以家中急事需要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当时原告刚买房,手头无闲钱,但碍于同事面子,原告用自己中信银行新快线贷款140000元,扣除分期手续费和银行利息后,于当日12时15分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131000元。被告按照约定清偿四期后,再未清偿。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时,被告告知原告,称二被告将所有的钱借给朋友投资了,暂时无法回本,但被告陈某保证今后一定按时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明知妻子借款投资而未制止,致使原告无法收回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作证。
法官释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关于被告刘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借款涉及数额较大,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陈述被告陈某借款时并未明确告知借款用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原、被告均陈述被告陈某在借条上签名时被告刘某在场,但被告刘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主张不予支持。故本案最终判决由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8万余元,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