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定分》有言:“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自古以来,法官虽职责有所不同,但无不体现遵法重法的精神。法的权威和法律精神需要法官的捍卫和传播,由于自身的影响之大,对于法官的业外行为进行法律职业伦理规制是正当的、必要的。
法官一词来源之久,从先秦时期的主法之吏,到宋代对司法官吏的统称,法官成为“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官吏和百姓“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在我国,法官是对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称谓,是司法权的执行者。要求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官作为法的代表者和捍卫者,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普通百姓。因此法官无论在职业内还是职业外都需要遵法、守法、护法。
人的思想观念影响人的行为方式。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不仅仅体现在专业知识中,更是职业素养中必不可少的观念。若是将法内成于心,便会外化于行,法官无论在职业内或职业外,都会践行法的精神,依法行事、依法处事。对法官业外行为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制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捍卫者至关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法官作为执法者是正义的化身,可以说也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人物,因而法官健康的私生活方式会对抵制庸俗低下的私生活方式起到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形象;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私生活不检点,一些有求于法官的当事人就会趁虚而入,投其所好,引诱法官上钩,最后以满足法官不健康的私生活欲望为砝码,迫使法官就范,为法官打开司法腐败和自我毁灭之门;再者,法官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本身也会受到社会的监督,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监视,如果法官私生活不健康,就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既然法律职业伦理规制如此正当、必要,那规制内容的合理限度在哪里呢?法官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员,和平常人同样拥有私人生活,参与社会活动和生产。倘若要求法官无时无刻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制,仿佛又违背了法的公平精神。
脱下法袍,法官即是普通人,但是私下生活也不能过于混乱。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是品德高尚的人,私下生活应有底线:切实把好欲望关、交友关、情趣关,不被各种诱惑所动,不为各种干扰所惑。如情感问题上的不检点、私自参与企业的实体广告活动、担任企业董事顾问等都会成为法官打开司法腐败和自我毁灭之门。
但是法官作为公民也应有自己私人的空间,正常的生活交往行为不应该被放大化。对于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制内容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欲望关、交友关、情趣关的限度。若超过这一限度,法官的私人生活也会变成公众生活,这似乎也违背了法的精神。
法官作为特殊行业,法官本人的私生活就必然要比普通人更为严格,要有底线。只有如此,法官才不会在工作之外给人以口舌,法官裁决的案件才会无懈可击。在正大光明面前,法官才能切实的保护好自我,更加有力的维护司法队伍的形象,捍卫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