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执行人郭某于2010年12月3日向申请人所在的信用社贷款5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9.26666,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日。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郭某和赵某均未偿还。经信用社多次催要,二人并未还本付息。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赵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354元由郭某,赵某承担。
二两个概念:
(一)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 分类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类型。
(二)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通俗的讲就是借款人不还,可以直接起诉你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三,认识误区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有担保人向执行人员反映 “借款实际使用人不是我们,我们只是去签了个字。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担责任最多承担一半,我们一分钱也没花,凭什么找我们要啊?为什么不去找借款人。”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你签字担保的时候,风险就已经开始了。无论是同事还是朋友,无论是亲戚还是师长都要看对方是否足够诚信。借款人的策略往往是这样,首先向担保人提出借款要求当借款人委婉的提出了拒绝之后,便会再次提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这时有些人碍于情面,就会觉得刚才没有把钱借给人家,已经有些不好意思了,就不会拒绝了担保的要求,一是首先自己当下不出钱,没有什么损失,二是碍于面子,恐怕今后无法相处了。或者基于其他朋友的蛊惑引诱等等原因,一旦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担保合同,便有了还本付息的义务。
法官温馨提示 担保有风 险,签字需谨慎!
四 执行
2015年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与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他们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但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一辆丰田面包车,依法及时在张家口市车管所查封了该车。郭某因无法验车,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法院依法解除该车查封,该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