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邮政局诉土畜产公司清算赔偿责任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资产下落不明责任的,清算义务人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来规避责任?
参见:杭州市邮政局诉土畜产公司清算赔偿责任案。该案中,原告方杭州市邮政局在二审中补充举证了债务人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在歇业前最后一次向工商机关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其显示该进出口公司总资产合计为4932万元。而改进出口公司申请破产时,仅剩资产480余万元。但法院二审仍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主要理由为:1、关于土畜产公司怠于清算造成财产流失的证据不足,但最高法院编写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因债权人不能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此情况下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将反证的责任移转给清算义务人。2、土畜产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已经向杭州市中院申请了对进出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而其在原调解协议中承诺的清算义务已经履行。《公司诉讼知道案例选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