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面两个法条可知,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女方父母全资出资为女方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视为仅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