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应招标未招标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招投标法》第3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
2、567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清理条款是指对债权债务的请点、估价和处理。结算条款是指经济活动中货币的给付行为。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结算、汇兑及委托付款。
3、557条,对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消灭、达成合意的债务免除及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况,合同解除的,权利义务终止。
4、合同终止系建立在合同有效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终止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合同。而合同无效时,合同自始欠缺生效要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
5、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包括违约条款、保证条款等内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开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