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都知道“安乐死”这个词,但对于其具体内容并不是十分了解,也是在今天才发现,竟然有“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的区别。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更具有争议性的“主动安乐死”(或称医生协助的自杀)。而且争议的焦点不是病人是否有权拒绝治疗或允许死亡,而是病人是否有权加速自己的死亡,并在这一加速过程中获得医疗帮助。
关于主动安乐死合法化
支持者:
1. 基于个人自由:一个自由的、有行为能力的人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只要不给别人造成伤害)。
2. 给病人一种重要的心理上的控制感(对自己病情的把控,以及可以选择是否终结生命的控制感)。
3. 对其加强监管,反而有助于减少其被滥用的风险。
反对者:
1. 担心它会导致那些没有自由选择权的人被实施安乐死(如无法负担高昂医疗费)。
2. 会破坏一条有价值的规范医疗行为的界限:医生永远不能以死亡为目标(第一次听说,不过医生的标签历来是“救死扶伤”)。
3. 宗教里有:没人可以“扮演上帝”。作为上帝的造物,人类无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间。
共识:
1. 任何人都不应该强迫他人或被迫走向主动安乐死。
2. 基于“有控制感是一件好事”的共识 ,每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掌控自己的身体。
3. 国家应该合法地保护其公民。
4. 如果允许实施主动安乐死,应该认证监管。
思考: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但应该有选择如何生活以及如何死去的权利。
面对无法痊愈的疾病,有人选择勇敢对抗,如《此生为完成》的作者于娟,为了家人对抗癌症到最后;也有人选择不再治疗,在人生的尽头去做想做的事情,就像电影《遗愿清单》里呈现的一样,尽情享受,绽放人生最后的光彩。无论是哪一种,我们都应该给予支持的态度。在我看来,主动安乐死也是如此。
我们身处的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会逐渐完善。正如20世纪上半叶,病人并不具有“知情同意权”,甚至如果医生告知其身体实际情况,还会被认为严重违反道德。
而今天,病人具有知情同意权已经是一条普遍的规格。当然,主动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很多问题,我最担心的还是其被滥用的风险,而这就在于加强管控了。
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
支持者:
1. 根本理由:婚姻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任意剥夺你的权利——无论是出于性别、种族还是性取向,从根本上上来说是不公平的。
2. 只有婚姻才能保障同性恋其配偶的基本权利(如继承权等)。
反对者:
1. 其赋予了同性恋关系合法地地位,而同性恋关系在伦理上是错误的。
2. 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因为其“违反常理”。
3. 主张我们应该在改变基本的社会制度时更谨慎,更稳妥。
4. 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对其他婚姻形式形成压力(即有可能改变目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传统)。
5. 如果同性恋婚姻获得了承认,那么反对同性恋的宗教团体也将被迫实施同性婚姻。
6. 同性婚姻是“同性恋议程”的一部分,该议程要求社会不仅要容忍同性恋,还要为同性恋祈福赐神。(“同性恋议程”是指要求同性恋群体也获得被同等对待、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有着和普通人相同的不受歧视的权利、认养孩子的权利以及自由结婚的权利。)
共识:
1. 婚姻是一件好事,值得拥护和辩护。
思考:
总的看下来,觉得反对者理由的立足点都太过薄弱。
首先,认为同性恋关系在伦理上就是错误的从根本上来源自宗教,但是宗教群体也只是一小部分,且宗教所言并不都正确。
其次,所谓“违反常理”,但“常理”是会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以婚姻形式为例,目前在中国的常理,就是一夫一妻一制,但在历史上,中国也经历了一夫多妻制。当然,在历史上,与大多数不同的常被认为是“异端”,但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文化更加多元、包容、开放的社会,所以不应该再以“异端”之说伤害这些群体。
再次,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从法律上给予想要结婚的同性群体以法律身份上的认证,这是一项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反对同性恋群体的宗教团体并不会被迫实施同性婚姻。
最后,同性恋群体作为社会公民,宪法赋予了他们同样的权利,在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理应得到平等的对待,而非歧视。
目前,我国只有台湾地区在2018年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国内似乎也鲜少有关于此的提案。就我查到的资料而言,似乎只有李银河教授曾经提出过。但从整个社会的风气来看,社会对同性恋群体包容度有所提升。
文/微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