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专注橙长计划#+法律业务系统学习+Day 5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交叉问题


一、物权法&债权法

1、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遵循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变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为在物权变动结果发生前,物权尚未转移或设定,请求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交付或协助登记。

3、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行为,是指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作为处分结果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使权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适用物权法调整。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合同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同时坚持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合同行为与物权变动之间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债权行为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其物权状态也应被随之变动,原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物权。


二、物权法&家庭法

1、通过继承或受遗赠等行为取得标的物物权的。其物权变动节点为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之时。


三、物权法&侵权法

1、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证明存在物权收到行使妨害或危险的客观事实即可。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恢复原状请求权:该请求权在物权法和侵权法中均有规定,但定性为物权请求权较为妥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3、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使受害人得到经济利益上的替代性补偿,故其性质属于一种债权,适用侵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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