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读书】法律是种思维方式1

《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刘晗著

第一章 法律基本思维模型

凡事讲规则:法律关心善恶吗?

①、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

  • 人们基于自身的价值观、世界观,对任何事物都有自己预期的判断,这是纷争出现的原因,尤其是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元,使得一些不可调和矛盾成为必然。
  • 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比想象中大很多。生活在没有秩序的世界中,人们会丧失对生活的稳定预期,整个世界会变得混乱不堪,也不会有任何文明的成果得到积累,因为每时每刻,人们都活在恐慌不安之中。

②、哪怕最糟糕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

  •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包括安全。人们在心理上喜欢安全、有序、可预见的世界,但同时又希望有一些变化和新鲜感。但终归和平和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底色。

③、规则是维护秩序的核心。

  • 法律是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是它区别于道德伦理的关键所在。所谓强制性就不随个人价值喜好而转变。
  • 在法律人眼中,维护国家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比彰显个人的内心道德重要的多。
  • “守法即正义”,“法律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性。”

④、恶法的相对性。

  • 讨论法律的善恶没有太大的意义,善恶是一种价值判断,很多时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统一的答案,法律要的是一种确定性。
  • 社会的多元化使得很多问题难以形成统一的善恶标准和价值共识。
  • “安乐死”立法问题。我见过很多垂死挣扎的病人,印象最深的是一位老奶奶,肺间质纤维化终末期,生命垂危,但她自始至终,意识很清楚。她那时已经难以说话成句,我去查房时,她指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请不要抢救我。”作为医生,哪怕病人与家属强烈要求安乐死,我们也只能表示理解,但没法去实施。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熬到最后一刻。
  • 但于此同时,又有很多家属,因为各种原因,提出希望终止治疗,加速病人死亡,如果安乐死被立法允许,那势必会让结束患者生命变得更随意。这就是价值冲突与现实问题,难以说某一项措施是绝对的好与不好。

⑤、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一是可以按照规则修改法律。二是法官在具体的情况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解释空间。

  • 军令如山,但军令的稳定性也远比它的正确性更重要。如果朝令夕改,会让士兵不知所措。所以《孙子兵法》中讲到,制定的规矩,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重大的错误,那就不要改来改去,就这么执行下去。组织管理也是如此,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规定的稳定与执行力度反映领导力水平。

凡事讲权利:法律关心对错吗?

①、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而对社会秩序影响最大的,除了天灾人祸之外,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法律就要解决这些纠纷。

  •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对错”,成年人相比于小孩子,看问题就不那么片面简单,不是非黑即白,非对即错。而人际间纠纷更加不是简单对错能判断的。
  • 对于热点事件,去网上看评论,总是能看到很多观点,甚至持有极端对立的两种观点的人经常针锋对麦芒,很难说双方就是没理的。
  • 法律不关心对错,如果法律去关心谁对谁错,就会陷入价值判断中,多元的世界里,哪有绝对的好与坏?
  • 法律去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将道德争议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平台,把价值冲突转化为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 这一点很高明,有些类似我以前做科研,导师教我第一个技能就是要学会把临床问题转化为科学问题再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 法律关心双方都具有哪些权利,权利的有无和大小。

②、道德权利未必是法律权利。

  • 法官判案需依据法律权利,而不是道德权利,之所以不依靠道德权利,是因为道德权利没有边界感。
  • 权力就是确定边界,定分止争。
  • 法律的权利通过强制性的规则来确定人际关系的法定边界。
  • 武志红老师的专栏里多次提到中国家庭很多的矛盾在于彼此边界不清,存在糊涂逻辑,粘稠逻辑。“你就是你们,你的事就是我的事”等等。边界不清导致经常出现“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纠缠混乱。
  • 社会人际交往也是如此,敢于划出硬边界,让别人不敢去轻易越界,你的人际生态会清朗很多。霸凌欺负都是始于对越界的一点一点尝试。

③、用技术化的权力语言解决价值冲突。

  • 权力不是一种基于个人信仰的道德口号,而是一种价值中立的专业语言。
  • 只有价值中立的权利语言,才能让裁判者尽量理性、客观、中立的处理纠纷。
  • 所以法律条文,法律名词看上去很平淡拗口甚至枯燥。就是为了撇去词语中的褒贬意思对人们预期的影响。
  • 引申一点,在医院看到医生大多数“冷冰冰”或者是有些“麻木”,那时因为职业要求医生保持理性、客观。如果一个医生成天跟着家属一起哭一起笑,大概率不会是一个合格医生。医学需要共情,但不是滥情。

凡事讲程序:法律关心公正吗?

①、在司法领域中程序指的是为了落实法律法规中的各种规定,以及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而设计执行的一系列附属规则,包括步骤,流程,方式,手续等等。

  • 打官司需要经历一套复杂的程序,这是法律和司法体系运作的基础。
  • 这一套复杂程序有一个基本作用,就是增加准入难度,让人们不会随便因为啥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去付诸司法。
  • 但法律坚持程序要付出的成本也很高。

②、程序确定中立的裁判者。

  • 对薄公堂就是引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系统,让纠纷的双方模式变为纠纷解决的三方模式。
  • “程序,就是正义女神的蒙眼布。”
  • 程序最本质的作用,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繁文缛节来努力实现第三方裁判者的中立。比如说,回避制度。

③、程序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 “自然趋于使人不平等,法律趋于使人平等。”——卢梭

④、程序追求的不是结果正确,而是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

  • 对当事人来说结果固然重要,但程序中的自我感受也很重要。这有点类似在临床上,最终治疗效果对病人及家属很重要,但整个治疗过程的感受也很重要。
  • 有些医疗机构,会在诊室里放置一些专业表格或者图片,每个病人来看病,会填写表格,画示意图等,将诊疗过程分步骤,让人感觉到很郑重、仪式感十足、内容多钱花得值。类似的,很多美容院也如此操作。
  • 司法程序并不仅仅是繁文缛节,更是一种对于司法裁判不公的底层限制。

凡事讲终局:法律关心满意吗?

  • 司法体系设置终审制度来保证每一个案件结果的终局性。“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自己满意为止”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 即判力是指终审判决一旦生效,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不容挑战的。终局性意味着生效判决,不可更改。
  • 司法是所有争议解决方式中最后一道防线。
  • 对于法律人来说,更为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而是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在法律世界中,确定性优先于正确性。
  • 即便真错了,也要尽力维持原判的原因,一方面有制度因素:一审负责事实问题,再审负责法律问题,比如说程序、量刑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成本考虑,再诉是需要成本的,而无休止的诉讼就会导致社会成本无限增大。
  • 最重要的是因为终局性是为了真正解决纠纷。没有终局性法律就无法完成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根本目的。
  • “终审不终”会让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
  • 法律最多保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完美的审判。

凡事讲预期:法律关心最优吗?

  • 法律不仅在具体案例中提供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有时候甚至会牺牲个案的正义。
  • 良好稳定的预期是指法律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不仅解决当下的纠纷,还要控制长期的复杂性,给未来的人一个稳定的期待,让人们以此来安排未来的生活。
  • 法律人在做判决时,更关注长远结果。
  • 法律是社会公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服务的,而不是为了个人而存在。这就让法律规则的确立要对长期所有社会成员普遍适用,并非追求某一个具体事件中的合理与公平,而是整体、全局的合理与公平。
  • 忍受具体结果的不合理,就是为了维护规则的稳定预期。用这个观点再去看一些案例,就更能理解当时法官判决背后的长期考量。
  • 法律人更看重整体规则是否稳定、统一,而不是个案的结果是否合理。法律人追求的不是每个案例中的正确结果,而是整体法律运作的最好结果。
  • “法律忍受对于个别人造成的伤害,比对大多数人带来不便、造成伤害要好。”——爱德华.柯克

凡是讲权威:法律关心明智吗?

  • 法律的权威一方面体现为纸上的规则,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定机构的决定。法律的逻辑是,只要是法定机构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社会成员和其他机构就必须服从。
  • 不同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都有可能有千差万别。因为法律是具有地域性的规则,在什么地方就要遵守什么地方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律师首先会争夺管辖权。
  • 在评判某个决策时,法律人首先要看做出决策的机构是不是有权拍板,而不是看他的决策是否明智。
  • “盲从”在法律领域是一种专业的纪律,意味着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法律中有一个专有的名词叫做“内容独立”,意思是人们需要尊重法定权威机构作出的决定,而这种决定与该决定的具体内容无关。哪怕是不明智的内容,也需要尊重。
  •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律师提出主张,还是法官给出判决,都必须诉诸权威。这一点跟日常讨论问题时有很大的不同。
  • 在法律里,任何争议都要有一个唯一的决策。哪怕一个坏的决策,也比两个好的决策更好。在无法得到“唯一正确”答案的情况下,法律人追求的是“唯一确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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