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A项,某个真正身份犯如果是故意犯罪,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例如,渎职犯罪都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的渎职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该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本题中,甲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的渎职犯罪),但可构成玩忽职守罪(过失的渎职犯罪)。甲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因此甲存在罪过,也即犯罪过失。应注意的是,没有故意不等于没有罪过,因为罪过形式还包括过失。A项说法错误。


        B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花瓶案),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方法是: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也即,既然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必然存在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出来后,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进行三段论推理,如果得出的两个结论均有罪,那么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对于上述花瓶案,两个犯罪构成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作为大前提,分别推理,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无罪)。


        本题中,甲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名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过失毁坏财物,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赔偿处理。B项说法正确。


        C项,第一,故意犯罪问题。甲想毒死乙的狗,向狗扔有毒肉块,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狗扑向甲,属于主人的防卫装置在起作用,等同于主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例如,甲杀乙,乙反击甲,甲又反击乙。乙反击甲,属于正当防卫。甲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实施故意犯罪。因此本题中,甲反击杀死狗,属于继续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本题还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本题中,甲想毒死乙的狗,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狗也被甲杀死了。甲预想的狗的死法(毒死)与实际发生的死法(刺死)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在客观上,甲的刺杀行为与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主观上,甲有杀害狗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其中,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泛指一切可能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个具体过失犯罪,其成立都要求造成一个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的结果就是成立该过失犯罪所要求的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死亡的结果。同样的,过失致人重伤,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重伤的结果。这便是具体的结果观。本题中,既然交代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那么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是死亡结果。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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