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历年真题(1)

刑法

2006年

2007年

对陈某:陈某勾结高某,让高某协助索要赵某财物,但陈某强迫赵某拿钱,并没有让赵某的家人交赎金,故不构成绑架罪,陈某单独构成抢劫罪。赵某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陈某属于在抢劫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量刑。

对高某:高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索要陈某的贷款而实施的扣押赵某的行为,高某与陈某在非法监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高某威胁李某,让李某交出10万元现金,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高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高某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高某成立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免除处罚。

2008年

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瓜分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股权,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徐某、顾某明知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为公司上一年少交的利润,二人和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将其分配给个人,构成贪污罪,且另外在公款中取出1万给周某,数额为101万元,但在案发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构成贪污未遂。(其中1万元行贿数额为既遂)

公司领导班子让资产评估人员周某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教唆犯,同时对周某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某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参与评估,周某收受贿赂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008年延

王某因防止别人偷西瓜而在西瓜中注入农药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李某盗窃王某的西瓜,触犯盗窃罪。李某看见了“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仍然采西瓜,造成客人2死1伤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赵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客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把有毒的西瓜给客人吃造成2名客人死亡1名重伤,主客观不统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9年

对于甲:乙对甲事前商量向丙借钱,若丙不借就实施盗窃或抢劫,虽然甲未同意,但二人共同开车前往丙家,甲向丙借钱,丙说没钱,甲遂实施盗窃,被丙发现后,甲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当场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量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地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套问乙开保险柜的方法,又回到丙家按照乙等方法打开了保险柜,但保险柜并无钱款,甲构成盗窃罪的未遂。甲在派出所乘机逃跑,构成脱逃罪。后甲到派出所夹带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因为其初始归案是被拘传,并非自愿归案。

对于乙:乙与甲共同开车到丙家,乙在外望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甲实行的抢劫杀人行为系实行过限,乙不负责任。乙通过丙丁身份证号试出储蓄卡密码,购买一件2万元的皮衣,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0年

赵某将钱某存折上的9万元转到自己账户上,虽然未取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已转至自己账户,构成盗窃罪的既遂。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划转钱某的账户上的存款,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赵某对钱某顿生杀意,勒钱某颈部、捂住钱某口鼻,致其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抛尸河中,赵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钱某的死亡,主客观相统一,根据相当因果说,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根据区分说,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赵某恐吓钱某妻子孙某,谎称钱某被绑架,让其交20万赎金,孙某基于被吓而向赵某交付财物,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赵某同时触犯敲诈勒索和诈骗罪,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赵某在钱某的尸体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在投案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孙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公司账户挪用公款17万元,但在3个月内将公款还回,不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

2011年

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陈某用信用卡购物消费3万元从未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前后两罪高度牵连,从一重罪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

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李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陈某将李某抛尸后,顺手拿走李某的财物达1万元,一种观点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财物,则陈某构成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则陈某构成侵占罪。

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要求赵某交付20万元财物,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陈某虚构李某被绑架的事实,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未遂;同时,陈某威胁赵某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未遂,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陈某逃往外地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在自己担任警察职务期间掌握的刘某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罪行的成立立功,但担任侦查人员掌握的他人犯罪证据的除外,陈某不成立立功。

2012年

黄某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一万元,村长才同意将荒山租赁给李某,以骗取补偿款,村长利用村务之便,收受李某的贿赂款,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黄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教唆犯。同时国家基于认识错误,交付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遭受财物损失,黄某和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黄某和李某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李某给副县长赵某的父亲送去1万元,让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后答应关照李某,将树苗算到李某名下,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在知道父亲收受李某1万元后,为李某谋取不当利益,构成受贿罪,赵某父亲构成受贿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李某构成行贿罪。

李某获得拆迁补偿款50万元,李某分给黄某总计40万元,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致使国家遭受财物损失,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数额为50万元。

李某与妻子陈某共谋去黄某家盗窃财物,但李某未实施盗窃,李某与陈某构成盗窃犯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后李某单独实施砸坏黄某汽车玻璃的行为,陈某没有参与共谋,李某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为1万元。

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李某住在山坡上,黄某在山坡上放火,如果认为黄某放火行为没有威胁到公共安全,则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认为黄某的放火行为威胁到公共安全,则黄某构成放火罪。

邢某发现了火苗但未报警,虽然邢某没有履行报警的义务,但此义务没有经过刑法确认,邢某不构成放火罪。

火势蔓延到范某家,范某逃至屋外后为取钱返回屋内被房梁砸死。黄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范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黄某没有放火的行为,则范某也不会死亡,故黄某的放火行为与范某被砸死存在因果关系;范某为了取回5000元,返回失火的房屋,是低概率事件,认为黄某的放火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2013年

甲到余某家盗窃,未发现可盗财物,余某熟睡中翻身,甲怕被余某认出边刺死余某。根据区分说,甲前行为构成入户盗窃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数行为侵犯数法益,数罪并罚。根据合并说,甲入户盗窃过程中对余某使用暴力致余某死亡,直接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警察程某盘问甲,甲主观上认为程某是劫匪,与程某扭打,甲客观上触犯袭警罪,但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袭警罪。后甲到朋友乙经过此地,程某已表明警察身份,甲仍对乙说程某是假警察,教唆乙打警察,造成程某轻伤,甲主观上具有袭警的故意,客观上与乙共同造成警察程某的轻伤,但乙主观上不具有袭警的故意,甲单独构成袭警罪,乙不构成犯罪。甲乙的行为系假象防卫,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谢某在追击甲乙的车辆因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甲乙的逃跑行为与谢某的重伤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乙对谢某重伤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甲父丙托丁将15万元交给法院刑庭庭长,欲使甲获得轻判,但刘某坚决拒绝。丁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刘某坚决拒绝,没有到达情节严重的后果,故丁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丁帮助丙将贿赂款交给刘某,虽被拒绝,但丁构成行贿罪未遂的帮助犯;丁未利用刘某的影响力获得利益,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认为该15万元贿赂款归丙所有,则丁占有丙的10万元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该15万元贿赂款最终将被国家没收,被收归国有,则丙不具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则丁不构成侵占罪。

2014年

甲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谋占用国有公司货款26万元,丙对此知情,并帮助甲乙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甲乙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是主犯,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乙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并让丁将其中13万交给甲,但化工厂会计未将钱款汇出而事情败露。丁事后知情仍然帮助甲乙丙实施贪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未遂)的帮助犯,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甲乙成立自首,对于其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向检察院揭发乙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价向远方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甲成立立功,对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乙构成为亲友牟利罪,犯罪数额为300万元。

戊让乙的妻子丁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权,分得红利58万元。戊构成行贿罪,数额为58万元,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戊谋取不当利益,乙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丁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5年

高某:高某找到夏某和宗某,共谋杀害钱某,宗某发微信给钱某,将钱某骗至湖边小屋,后由高某和夏某共同将钱某掐晕,实际上钱某已死,后夏某反悔,夏某离开后高某发现钱某已死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高某和夏某欲先掐晕钱某再将其溺亡,但客观上钱某被二人掐死,系犯罪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高某夏某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高某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高某将钱某的财物据为己有,由于钱某刚刚死亡,仍然对财物有占有权,高某构成盗窃罪。高某数行为触犯数法益,数罪并罚。高某将钱某的财物与身份证交给尹某,构成盗窃罪。

夏某:夏某在与高某合谋掐死钱某后突然反悔,让高某算了,教训一下钱某就行,夏某的行为并没有脱离共犯,其离开钱,犯罪行为已经既遂,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宗某:虽然宗某在微信通知钱某到达湖边小屋后反悔不参与,但其并未脱离共犯,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尹某:尹某接受高某送的财物,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上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主观上不知道该财物系高某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尹某冒充钱某从银行去的钱某储蓄卡中的2万元,尹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

赵某杀害钱某将名画据为己有,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伤害钱某的行为,并致钱某头部重伤,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的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要求钱某支付保管费不得后起杀意,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钱某活埋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故意。根据合并说,赵某用花瓶击中钱某头部致其重伤的行为具有致钱某死亡的高度危险,赵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钱某的死亡,主客观相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根据区分说,赵某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孙某明知钱某未死亡,仍然放任赵某对钱某的埋尸行为,孙某利用赵某的埋尸行为,达到杀害钱某的目的,虽然孙某没有实施埋尸行为,但仍然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正犯。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孙某以揭发赵某罪行为威胁,向赵某索要名画,赵某向孙某交付8000元赝品,孙某构成敲诈勒索800万元的未遂,敲诈勒索罪8000元的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孙某将赝品卖给李某,孙某主观上不知道该画为赝品,不构成诈骗罪。

2017年

甲与乙:甲与乙合谋让丙绑架钱某的小孩以牟取财物,甲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甲乙商定勒索赵某钱财,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乙给钱某打电话让其交50万元赎金,钱某未交付财物。乙为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乙与甲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具体符合说,甲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乙在得知小孩死亡后打电话给赵某,让其打款30万,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丙:丙受甲吩咐,主观上认为钱某对甲欠债不还,丙按照甲的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但丙绑错了人,丙为对象错误,而丙主观上具有非法监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无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丙都构成非法监禁罪。丙用手捂住小孩口鼻,致其窒息身亡,丙的行为额超出非法监禁所需的暴力手段,捂住口鼻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数行为侵犯数法益,数罪并罚。

2018年

吴某偷偷调整POS机上的数额,将3000元改成了30000元,王某认错,支付了3万元。根据具体处分说,王某需要对其处分的财物数额有具体认识,本案中王某对所支付的钱款没有具体的认识,故吴某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王某对于交付的财物数额没有认识错误,应当认定为吴某构成盗窃罪,数额为3万元;根据抽象处分说,王某对所支付的钱款有抽象的处分认识,知道自己支付的是钱款,则吴某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王某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则认定吴某构成诈骗罪,数额为3万元。

王某、刘某共同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王某、刘某为用吴某处取回自己多付的钱款,二人构成非法监禁致人重伤罪。根据案情,如果行为人的拘禁已经达到犯罪标准,则可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如果行为人的拘禁行为还未达到犯罪标准,则二人捆绑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伤害,可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王某让刘某教训保安武某,刘某让林某、丁某开枪射击武某,致其死亡。林某和丁某以共同的故意对武某进行射击,造成武某死亡,虽然不能查清是谁击中武某,但根据共犯理论,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林某、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刘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的教唆犯。王某作为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应当对所有成员的黑社会组织行为负责,王某与刘某、林某、丁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共同犯罪。

2019年

洪某和蓝某事先共谋抢劫,洪某先独自实施抢劫赵某的行为,将赵某打成重伤,蓝某事中加入,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将赵某抛尸河中,导致赵某溺亡,属于事前故意。根据合并说,洪某的抢劫杀人行为与赵某死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蓝某作为共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洪某和蓝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根据区分说,洪某的抢劫杀人行为导致赵某重伤,蓝某作为共犯和洪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后洪某将赵某抛尸导致赵某溺毙,应当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并与前行为抢劫致人重伤实施数罪并罚。

洪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后亏损无法偿还贷款,表明洪某主观上具有还款的意愿,故洪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洪某归还了银行贷款,银行没有遭受损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洪某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洪某以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向小贷公司孙某借款50万元,洪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对B 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B 公司能够将汽车收回,没有遭受财物损失。

洪某让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假意答应帮忙,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下落将其抓获。洪某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事实职权向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白某构成受贿罪,系斡旋受贿。洪某到案后没有交代1995年的犯罪事实,对此罪行不成立自首;洪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对此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洪某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成立立功,对洪某可以从宽处理。

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盗走8000元及银行卡,洪某将银行卡给妻子青某,说是捡到的卡,青某使用该银行卡取出4万。洪某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为48000元,青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为4万元。

黄某明知周某患有血友病,仍以杀人的故意雇佣程某伤害前妻周某,黄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周某死亡,且黄某教唆程某的伤害行为与周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程某受黄某雇请伤害周某,程某主观上不知道周某患有血友病,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范围内与黄某成立共同犯罪。程某在实施伤害周某的过程中威胁周某,让周某交出40万元否则杀她,程某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

程某将黄某打成重伤,程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洪某成立自首加立功,可以从宽处理。洪某交代了1995年的犯罪事实,距洪某交代时已经超过20年,且在这期间程某没有因故意犯罪而中断诉讼时效,故若要追究其1995年的罪行,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20年

刘某与任某:刘某与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的1200株林木,扔在一旁,二人没有使用砍伐的林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砍伐的是国有林木并非个人所有的林木,故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二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    钟某让刘某再支付剩余20万装修款,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黑社会,再要钱房主会毁了他的装修公司,于是钟某不再要求支付,刘某客观上欺骗了钟某,同时也恐吓了钟某,钟某既被骗了,也被吓了,但钟某基于被吓而放弃索要装修款,故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某总共交给刘某60万元,让刘某装修了价值120万元的装修标准,王某构成受贿罪,数额为60万元,刘某构成行贿罪,数额为60万元。    刘某和任某为抗拒抓捕对郑某和赵某实施暴力,刘某和任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被打成轻伤虽不能查明是刘某还是任某所为,但二人是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故刘某、任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共同犯罪。    任某的轻伤是由刘某的打击错误导致,根据法定符合说,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根据具体符合说刘某不构成犯罪。

王某: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因与刘某系同学,未对刘某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龚某:龚某与洪某共同盗窃沉香,龚某和洪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龚某为窝藏赃物威胁刘某与任某,二人便让龚某携带赃物离开,龚某盗窃后为窝藏赃物并未当场使用暴力,故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龚某以恶害相逼,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龚某构成盗窃罪,数额为2万元。

赵某与郑某:赵某和郑某共同造成刘某对重伤,二人在执行公务时遭到刘某和任某的暴力袭击,赵某与郑某因此反击,成立正当防卫,故对刘某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

2002年

第五题

1.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兴都公司把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没有受到纺织厂的付款,且兴都公司致电伏牛公司未经书面确认,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兴都公司对纺织厂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又享有不安抗辩权。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可以消除兴都公司的不安事由,但是兴都公司依然可以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许可擅自向纺织厂交付仓单应当向兴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前对棉花没有所有权。因为纺织厂还没有提货,没有取得棉花的所有权纺织厂在取得仓单未支付货款时取得了所有权,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经背书取得,持有人即为权利人。

第四题

1. 有效。钱某将自己占有的赵某所有的古董出卖给了孙某,该处分行为虽然是无权处分,但该买卖合同不存在违法事由,合法有效。

2. 能。孙某对于该古董为赵某所有不知情,孙某向钱某交付对价,并占有该古董,故孙某善意取得该古董。

3.形成借贷关系。形成质押法律关系,古董作为质押物,担保对于李某贷款债务的履行。

4.该约定为流质约款,约定无效。孙某到期不回赎可以对古董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5.钱某对赵某的房屋形成无因管理,所支出的修复费用可以向赵某请求返还。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是钱某请的施工队对房屋进行修缮。钱某与工程队之间存在承揽合同,钱某承担付款债务。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可以提出赔偿损失之诉,该古董原本属于赵某,但孙某已经善意取得该古董,故赵某不能提起返还原物之诉,但是可以请求钱某赔偿损失。 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灭失,提出侵权之诉;还可基于钱某擅自出卖所得价金,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只能择一行驶。

2003年

1.张某对轻生女子存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2.应当偿付。张某对轻生女子施救而损坏的相机和治疗自己的伤口而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女子应当偿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予偿付。

3.能。女子受伤是因为张某无因管理导致的,张某避免了女子失去生命的危险,减小了损失,女子为受益人,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偿付。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张某偿付。张某与服务员形成借贷关系,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向服务员清偿债务。如果该笔债务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债务,应当由女子偿付;反之,如果该笔债务与无因管理行为无关,则由张某自负。

5.不能。无因管理之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6.否。张某为救女子导致的衣物破损,但挽救了女子生命,衣服损失应当由女子自己承担。张某既没有故意、又没有重大过失,未违反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

第一题

1.王某与张某婚后修建的6间房屋,王某过世后,其中3间为张某所有,另外3间为王某对遗产,张某,王乙,王甲有继承权,但此时王甲已经过世,其子王小甲可以代位继承王甲到遗产份额,故张某应分得4间房,王乙和王小甲分别一间房。

2.有效。王乙虽然对全部6间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但其与曹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法事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属于合法有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都有效。王乙已经给曹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取得了6间房屋的所有权,曹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且曹某并没有给朱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曹某 又将房屋处分给钱某,仍然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

4.否。曹某已经将房屋处分给了钱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钱某继受取得6间房屋的所有权,朱某要求曹某履行合同的请求,对曹某来说已经履行不能。

5.能。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且该处分行为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具有撤销权。本案中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影响了王乙的债权实现,故王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6.否。对于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曹某对孙某的人身损害求偿权专属与曹某,王乙不能代位行使。

第二题

1.能。委托合同的相对人在知道存在委托人存在后,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请求履行合同。天鹅公司在知晓该合同为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签署后,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有效。被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及于委托人,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购买彩电的合同,合同的定金条款对大兴公司有约束力。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度20%,超出部分无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因为这5台彩电是天鹅公司失误多发的,大兴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4.应当由天鹅公司承担。该笔货物由天鹅公司发货,在运输过程中20台彩电损坏,货物还没有交付,风险由发货人天鹅公司承担。

5.能。委托合同的相对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履行合同,天鹅公司可以改为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006年

1.否。王某与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因为张某并没有出资,不成立合伙关系。

2.能。王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房屋的权属问题并不知情,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乙银行可以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3.合法。丁厂修理了王某对客车,王某不支付修理费用,丁厂对客车依法享有留置权,可以拒绝交车。王某与丁厂之间存在承揽合同。

4.应当。王某与李某之间具有客运合同关系,李某的人身损害,王某对合同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某死亡,王某应当对李某继承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不是赔偿金。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07年

1.否。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卖方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但甲公司此时还未收到货,不应付款。

2.卖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

3.由甲公司承担风险损失。在途货物的买卖,目的地确定的,风险不转移,应当由甲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由丙公司承担。因为甲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为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自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

4.甲公司应当返还多装的50台微波炉。甲公司对于多收到的50台微波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乙与甲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为A型微波炉的买卖合同。故乙货交承运人后,50台B型微波炉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5.否。丙公司对于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但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应当付款,大部分货物质量符合要求,甲公司的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成,丙公司应当履行付款的合同主要义务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以基于微波炉的买卖合同,请求丙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人身损害向乙公司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延考

1.否。乙拾得甲到玉镯,乙为无因管理人,乙不慎将玉镯摔碎,并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玉镯损坏,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能。甲在公共场合张贴启事,承诺支付5000元酬谢,应当视为要约,乙找到并归还了玉镯,甲应当根据要约,向乙支付5000元酬谢金。乙无法察知甲为虚假意思表示或者戏谑。

3.乙的行为性质为无因管理。能得到支持,因为无因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指出的费用、损失、债务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

4.可请求丁返还。遗失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行使,而此时甲是在3年后才知道此事,甲仍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5.甲、丙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离婚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向甲或丙请求实现债权。

2008年

1.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A公司的实际损失为6000万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此损失远小于1200万元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到A公司实际损失的130%左右。

2.应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陈某重伤是由工人刘某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手中脱落的砖头导致,刘某是受雇于丙建筑公司,雇员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故丙公司应承担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性质是一般保证责任。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作约定,应当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5.标的是A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甲银行应当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行使抵押权,再对土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

6.否。A公司将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且汪某对A公司和丁某对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一事并不知情,汪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某不能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7.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汪某因入住A公司销售的房屋造成身体不适,已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B公司为A公司的建设施工方,对所建设工程在完工后的180天内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2009年

1.期限为5年。房屋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甲乙口头约定租期5年成立,但租金一次付清,要式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故租期为5年。  乙可以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对别墅进行较大装修为由请求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2.乙应当承担别墅屋顶漏水的维修费用,乙作为房东具有保证别墅可以使用,具有修复房顶漏水问题的义务,虽然乙事先向甲示明别墅屋顶漏水,甲仍然租别墅并不能排除乙修复屋顶的义务。

3.承揽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当由丁装修公司承担,雇员工作时遭受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属于无名合同。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4.甲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甲未经乙的同意对别墅进行较大装修,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妥善使用房屋的义务,乙对此装修费用不承担责任。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有权。甲乙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乙作为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屋无使用瑕疵,本案由于房屋漏水导致承租人甲到损失,出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可以。甲乙的租赁合同成立之后,甲才与丙登记结婚,对别墅的使用权是甲的婚前财产,甲去世后其财产由其妻子丙继承,故丙可以取得对别墅的使用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可以偿还甲对戊的10万元债务,从而取得对别墅的使用权。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是别墅的承租人,戊未经丙的同意占有别墅,构成无权占有。

2010年

1.属于甲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乙公司代办托运,大蒜已运至丙公司,故大蒜所有权归甲公司。

2.都有效。甲公司将大蒜一物二卖,甲公司将大蒜卖给丁公司后又卖给戊公司,两个买卖合同没有恶意串通等无效事由,都是有效的。

3.戊公司承担风险。在途货物的买卖,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故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4.否。合同具有相对性,戊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戊公司违约,不能成为甲公司拒绝支付乙公司货款的抗辩事由。

5.否。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只能择一请求。

6.有效。甲公司委托单代表张某虽然无权采购绿豆,但张某持有甲公司盖章的合同书,乙公司可以认定张某具有代理权,张某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尽管张某购买绿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有效。丙公司对绿豆没有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但丙公司的相对人己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故合同有效。

8.有权。丙公司将绿豆处分给己公司为无权处分,虽然己公司不知情且货物已经交付,但己公司并未支付货款,己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故甲公司可以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无权。己公司不知丙公司无权处分,且相信其为有权处分,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丙公司向己公司交付绿豆后,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2011年

1.成立。乙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2.否。只有当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混合担保时,且债务人提供了物上担保,才需要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上担保,本案中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是提供的物上担保,故不需要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抵押权。

3.有效。甲公司为留住房产与丙公司的约定,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为有效。

4.有效。房产登记在丙公司名下,具有权利外观,买卖合同具有债权效力,虽然丙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5.有权。丁公司有不安抗辩权,丙公司已经将房屋卖给了戊公司,丁公司有理由相信与甲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履行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

6.否。甲公司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根据甲公司和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丁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400万元,丁公司在未支付400万前,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能。丙公司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戊公司,丁公司与甲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履行不能,甲公司根本违约,丁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8.不能。在甲公司与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可以。合同的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损失适当减少违约金。

2012年

1.甲与乙是债权债务关系,甲乙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甲乙之间还存在追偿关系。乙与丙是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债权关系。甲与丙是商品买卖的合同关系。

2.法律含义是甲对丙的债务转让给了乙。否。债务转让具有无因性,甲对丙的债务转让给乙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乙对丙有债务,不受甲是否支付消费款项而改变。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甲不向乙支付消费的款项,乙可以向甲主张债权。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向乙主张债权。

4.应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主张丙违约,因为乙与丙之间约定甲可以持有乙发行的信用卡到丙处消费,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构成违约,乙可以主张丙违约责任。委托合同违约

5.不构成违约。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虽然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但张某并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并未成立,故张某不构成违约。

6.乙可以主张铺面房的保险赔偿金。甲以铺面房作为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对铺面房享有抵押权,当铺面房灭失后,对铺面房的保险赔偿金,乙可以优先受偿。

7.没有影响。乙对抵押权优先于法院冻结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2013年

1.张某承租王某对房屋,且租赁合同中允许张某转租,张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李某可以依据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张某与王某对房屋租赁合同对抗王某对合同解除权。李某可以请求代张某支付其欠付王某对租金和违约金,以消除王某对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因热水器不能使用而用冷水洗澡导致感冒,属于自招危险,李某自己具有盲目自信的过失,应当自行承担医药费。李某的医疗费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有提供热水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可以更换热水器。费用应当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热水器要能正常使用,但实际上热水器老旧不能使用,且李某催告张某修复,但张某多次未修复好,后避而不见,李某自行修复热水器可以向张某请求承担维修费。

4.应由张某承担。李某经过张某同意购买了空调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出租人提供空调,故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由李某承担。

5.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不承担责任,对于黄某遭受到损害,李某、张某没有故意和过失,不能预见到热水器会损坏,故不承担责任。

6.黄某的损失是由于B公司安排的郝某安装的热水器损坏导致,雇员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应当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郝某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是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7.李某、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的热水器导致木箱内的衣物损毁,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将张某的木箱搬进卫生间未搬出来,具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应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义务受损并无过错。

2014年

1.01号房屋应归属于丙。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丙付清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具有债权效力,一房二卖不影响合同效力。应当考虑甲丙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乙对合法权益等因素。

3.甲乙之间形成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合同视为撤销。甲对乙说原房屋已被卖掉,现有02号房,甲形成新要约,乙表示同意,视为承诺,新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有效。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合同,且该约定并无无效事由。

4.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2月12日,甲已经向乙说明01号房已经卖掉,现有02号房,乙当即表示同意购买02号房,并将原合同修改为02号房买卖合同,表明甲乙已经合意撤销原01号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故乙诉请法院履行01号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得到支持。乙主张甲承担01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甲乙之间的01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卖房给丙的行为,对乙构成违约。故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甲乙后来对01号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并不构成甲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5.乙可以主张因情势变更而撤销合同。甲乙在02号房的买卖合同中约定首付20万,其余贷款,但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导致乙不能申请贷款,不属于一般市场行情变化,属于情势变更,乙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02房买卖合同。

6.应由A公司赔偿和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丁的家具损失是由于A公司装修工张某操作不当导致,张某执行的A公司的工作任务,雇员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A公司对丁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有选任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7.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委托李某去丙家维修热水器,李某因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李某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丙损失,李某为受托人,B公司为委托人,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的维修行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构成职务侵权.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

2015年

1.否。房屋预购合同只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预备合同,性质为预约,预约所产生的债之关系,为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

2.违约责任。买卖不破租赁,甲对乙构成违约。

3.对抗其他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4.有效。合同具有债权效力。

5.乙可以选择丙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选择实现对丁房屋的抵押权。丙丁可以对甲追偿,但不能向另一担保人分担。

6.否。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债权效力。

可以。无权处分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行为,效力待定,李某行使拒绝权可以阻却有效的登记行为继受取得所有权,但不能妨碍丙善意取得。

7.否。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损一方不能对擅自处分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在甲与李某离婚3年内,李某不享有请求甲赔偿的权利,因诉讼时效未起算。

2016年

1.有效。甲乙具有让与担保协议,为先让与担保。乙享有担保物权。

2.不成立。合同具有债权效力,乙无权处分不影响债权成立。

3.有。丙丁之间具有买卖合同,丙具有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债权。

4.有。丁虽然不是汽车所有权人,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债权效力。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丙享有留置权。因为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向庚请求。庚擅自偷开汽车造成辛损害,不属于职务行为,庚应当自己承担辛的损害。

7.诉讼管辖法院应当是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乙可以对丙公司另行起诉,但因为丙公司已申请破产,只能向丙公司申请债权,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7年

1.法院应向乙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甲履行借款合同,否则驳回乙的诉讼请求,驳回后不影响乙再次以借款合同对乙进行起诉。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构成后让与担保。1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2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3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故对房屋变价后的价金乙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S企业为甲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丁为一般保证人。戊为该笔借款以汽车质押担保,戊将汽车先交付后取回,后戊将汽车处分给己,己善意取得该汽车,所以债权人丧失了质权,戊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责任。

3.有效。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即使庚知道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不影响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庚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为有权处分,并给庚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4.甲有权收取房屋2个月的租金。甲将房屋出卖给庚后约定4个月后交付,甲仍然享有M房屋的使用权,且甲与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权基于合同债权向辛收取2个月租金。买卖标的物孳息收取权,随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5.庚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因为虽然M房屋未交付,但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庚为M房屋的所有权人,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甲承担房屋火灾的损失。甲与庚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甲尚未向庚交付房屋,故房屋的风险并未转移。

6.庚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因为此时M房屋已经转移到庚名下,M房屋附带的保险合同应当为房屋的附属物,虽然保险合同相对人是甲,但该合同权利应属于M房屋所有权人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8年

1.不属于表见代理。乙公司拿到甲公司的公章,重新做了补充协议,乙公司对自己无权代理行为是知情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2.如果甲公司表示追认,则g省c市仲裁决议有效;如果甲公司拒绝追认,则g省c市仲裁决议无效。

3.有效。崔某作为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更换,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甲公司与崔某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崔某的签名,构成表见代理。

4.可以,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如果甲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则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丙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为,丙公司因履行委托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损失。以及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即赔偿委托合同订立时,甲公司能够预见到的若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合理的可得利益损失。

5.无权。甲公司没钱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乙公司基于不安抗辩权遂停工,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

6.能。甲与丁签订的主合同是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为了担保债权人丁的债权实现,属于后让与担保否。甲公司与丁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还钱则让与房屋”,其本质是后让与担保。在后让与担保中,因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没有任何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即不享有担保物权。

7.否。若甲到期无法偿债,则丁可以将房屋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8.是,乙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方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的范围限于乙公司为完成甲公司的建设工程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19年

1.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甲公司将价值1.2亿的办公楼作价800万,偿还对乙的钱款,但是影响了甲的债权人丙的债权实现,该约定无效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合同。抵债物交付之前,对抵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公司未将乙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3.是。只有当债务人以物抵债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物抵债协议才无效,故如果债务人钱多,并不阻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4.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支出的费用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为甲公司的利益而提供的保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之目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

1.A、B与乙公司交易的性质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A、B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甲公司以公司所有财物对债务承担责任。

A、B与乙公司交易的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根据A、B与乙公司交易的内容,乙公司承担将40%的房产转移至A、B名下的债务,而乙公司将40%的股权移转至A、B名下,目的即在于用该股权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

A、B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将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自己的出资,构成滥用控股股东身份,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公司利益,故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基于“公司人格否认”之规定,直接请求A、B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A、B作为乙公司对债权人,对乙公司与他人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只能依据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以“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点不当处分行为”和“该不当处分行为有损债权”为要件。本案中乙公司对外卖出15%的房产,剩余房产仍可履行对A、B的债务,不构成有损债权。

3.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乙公司将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自然人E与乙公司之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应当对铲车质量负责任。

4.可以。丁公司的浮动抵押权包括了这两台铲车,且办理了登记,乙公司不是专门售卖铲车的公司,故自然人E也不构成正常买受人,综上丁公司的抵押权能对抗自然人E。

5.丁公司可以主张实现浮动抵押权,不足的部分再请求C、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D与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6.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撤销乙公司的赠与,因为乙公司的赠与行为阻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公司的赠与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乙公司不能自己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自己的赠与,因为乙公司赠与的相对人是慈善机构,乙公司没有任意撤销权。

7.是,A、B与乙公司约定可以分得总共40%的房产,乙公司大量销售房屋,则A、B不能分得到应得的房产,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A、B可以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销售房产超过60%的比例,对A、B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因乙公司与A、B的交易具有股权让予担保的意义,故A、B可将其股权转让变价,对此变价优先受偿,并根据股权变价与40%房产价值的关系,多退少补。

8.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可以根据合同,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不足的部分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倍赔偿不可以。商品房买卖价值巨大,不应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9.子、丑为戊的债权提供混合担保,子提供人保,丑提供物保,且二人未约定可分担,故戊可以选择子或丑承担保证责任,若向丑主张保证责任,则丑在房屋价值(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剩余部分可以向子主张。戊信托商可以与丑协商实现抵押权;协商不成的,也可起诉至法院实现抵押权。

丑对子不享有追偿权,因为子、丑二人都是担保责任人;丑对子也没有主张分担的权利,因为子、丑二人没有约定可分担或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人也没有在同一个保证合同上签字。


民诉

2009年

1.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刘某、何某虽然有仲裁协议,但二人之后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后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则仲裁协议无效,应当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应当由仲裁委审查并作出决定;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由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

3.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1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的做法错误,仲裁委应当让刘某和何某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不能共同指定的才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刘某申请何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申请成立后,仲裁委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让何某重新选择一名仲裁员。

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①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②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刘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丙市C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故刘某应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作出生效仲裁裁决的M仲裁委所在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程序上应当将案件移交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制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刘某、何某可以通过再次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为,一方面仲裁裁决已经无效,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2010年

1.B县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大力公司与铁成公司约定合同纠纷由A县或C县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明确,协议管辖无效。故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应当由B县法院管辖本案A县法院或C县法院有管辖权。A县属于原告住所地,C县属于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协议由两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因此,两地法院有管辖权。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的做法错误。季某为铁成公司的业务代表,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法院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

3.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判决,大力公司、季某未上诉,故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做法错误。上诉人铁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仅限于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或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或上级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铁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惊醒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1年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王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遭受损害的是王某在甲公司的财物。江甲和江乙为本案当事人,江甲唆使江乙对王某对办公设备进行损坏江甲是江乙的监护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二人共同侵权。江甲和江乙为共同被告,王某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为原告。

2.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甲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为书证甲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其不具有与本案的关联性;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为书证属于物证或电子数据;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3.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甲公司无权代替王某行使其权利;一审法院对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当告知其先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因为劳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程序。

5.黎某可以向工会反应情况;工会没有处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处理,黎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黎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力救济:协商、和解;社会救济:让第三方解决,调解、仲裁;公力救济:向法院起诉。

2012年

1.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人王某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2.刘某提供的: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为书证鉴定意见,属于原始证据、本证、间接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为书证,诊断书和处方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费用发票为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

王某提供的:事故现场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属于原始证据、反证、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王某的车撞倒了刘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不能证明王某开车对自己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和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存在问题。

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4.是。一审中有遗漏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二审应当对一审中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驳回上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对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倒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

2013年

1.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XXX法院

                                    起诉人:xx

                                    时间:xxx

民事判决书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则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为本案孙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中没有追加,二审如果直接追加则会剥夺孙某的上诉权。

对于钱某要求退伙析产的请求,调解无效应当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若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则不能适用原简易程序,重审的案件说明案件并不简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应追加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在二审中仍然具有约束力。

4.调解和审判都是化解民事纠纷的不同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在类型上,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调解和审判各具特点:审判具有强制性,强调的是法律的严格适用,审判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但也可能会造成两方当事人情绪的对立。调解并不以法律的严格适用为目的,而是强调社会关系的恢复。但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一方不愿意就无法通过调解化解民事纠纷,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调解的结果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调解和审判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一方面,审判机制的存在能够提高调解化解民事纠纷的效果。法院通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力。通过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能够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民事纠纷化解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能够减轻法院对审案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因此近年来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如增加了立案调解、扩大了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结合判决前调解、二审调解和再审调解,使调解机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大幅提高。

2014年

1.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合同效力,赵文对赵军享有10万元的债权,赵武对赵军的财产折价8万元和5万元紫砂壶享有债权。

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若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局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赵文赵武也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若债务人瑕疵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权人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违约之诉。若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债权人可以起诉,将和解协议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原执行根据。

2.李有福作为紫砂壶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赵军,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紫砂壶的所有权人。

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可以采取的方式是: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作为明代青花瓷所有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赵文赵武起诉赵军遗产分割纠纷的诉讼中。或者张益友作为原告,以赵文、赵武、赵军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明代青花瓷所有人。

张益友如果要对元代青花瓷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条件是: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军向自己支付5万元欠款。

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条件: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赵军为公民;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有经过公正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清醒与此相符。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刑诉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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