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定解除权
一.单方的:定作人(任意变更权,解除权);货运托运人(任意变更权,解除权);寄存人,未约定期限的保管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二.双方的: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委托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不定期合伙,不定期肖像使用权
三分期买卖合同,未付款达到全部借款的1/5,经催告仍未支付,出卖人有法定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租赁合同擅自转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解除权
一般的法定解除的事由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