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二十一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61—64,读书收获如下:

案例61:

《小区班车亏损 物业公司获偿21万元》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并明确的费用收入与支出的约定事项,但是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应该及时与业委会进行沟通,找现运营的难点,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不至于对簿公堂。(2)业主委会员提出物业公司在班车运营中存在管理混乱造成亏损问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更有说服力。(3)在发现亏损的初期就应该解决,不能一拖在拖,造成问题严重时,出现意见分歧,更不利于事件的发展,也会影响班车的运营工作。

案例62:

《难入小区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会员违约》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业主委会员成立后,首先要确定是属于合法合规的,如果合法,那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即自动中止。(2)新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顺利中标,并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有效合同。(3)现因原物业公司不撤离,造成新物业公司无法入职,造成的损失应由业委会进行垫付,由原物业公司承担责任。(4)所以在此类问题中,法院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业委会的职能,以及出现此类问题的责任主任。

案例63:

《业主委员会给物业公司下达的起诉通知书》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是平等的关系,通过服务合同形成聘用制,按合同约定收费,业主要按照约定缴费,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2)业委会的做法是不妥的,对违章搭建的问题,要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加强与物管部门的沟通,而不是下发起诉通知书,站在全体业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减少违章发生率。(3)积极听取业委会的建议,将问题做好,扎实肯干,问题自然会角决。

案例64:

《工作未获认可,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业委会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所以来委会委员就无法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也与业委会的职责相冲突。(2)如业委会委会欠费也说明该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问题与矛盾,也不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所以欠费业主不能成为业委会委会。(3)欠费达到3个月以上也会终止其资格。(4)对于业委会公然提出原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深入了解后,在确定以何种形式去沟通,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正因为沟通存在问题,造成原物业公司误解,所以才直接导致原物业公司撤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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