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十七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49—50,读书收获如下:

案例49:

《单方增加物业费无效案》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1)此案例发生在《物业管理打例》颁布之前,开发商以《业主公约》、承诺书或销售合同中会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所以在物业公司进驻后,应以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涨价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2)对于书面文本中未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在购房阶段要与开发商了解清楚,避免后期出现问题。(3)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第21条规定,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示,该收费标准应与业主承诺内容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所以不得擅自调价。

案例50: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业主委会员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加盖开发商的公章,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业主委会员与物业公司后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将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3)业主以室内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因为造成质量问题是主体是建设单位,并非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在其中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并不承担主要责任。(4)业主提出的业委会成立不合法的问题与业主欠费问题属于二个合同主体内容,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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