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离婚冷静期”一词进入大众视野。与此同时,离婚冷静期内因一方继承、借贷产生的新型民事纠纷也随之而来。
王女士的前夫高先生在双方离婚冷静期向李某借款35万,因到期未还,李某便将王女士和高先生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女士称案涉借条的落款日期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半个月,两人目前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自己不应还款。另外,高先生有赌博习惯,案涉欠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本案中,若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案涉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期间,高先生将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符合实际。最终,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王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