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无权代理,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1)“经理”系代理人,应适用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仅存在于两个地方:其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直接代理;其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委托合同”中规定了间接代理。
(2)“伪造公章”系无权代理的标志。因此,考点被锁定为“无权代理”。
(3)“以甲公司名义”就能准确地锁定考点为“直接代理”。
(4)相对人“不知情”系善意的,有可能“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考点可能是表见代理。
(5)6月1日(履行前)相对人“得知”行为人被开除,即没有代理权。因此,排除了表见代理,考点被确定的锁定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烟草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在被代理人甲烟草公司追认或否认前,善意相对人乙公司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系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完成。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无权代理下,被代理人甲公司否认行为人肖某的行为。因此,烟草买卖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无须履行合同。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乙公司的利益,如被代理人甲烟草公司拒绝追认(否认)肖某无权代理行为。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以“选择权”,该选择权系形成权,两种救济途径可以择一选择:(1)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权请求行为人(肖某)履行合同;(2)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权请求行为人(肖某)赔偿损失。故A、C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