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发现一互联网社团涉及多起非法行为,他甚至不应该被称为"社团"
对外宣称"Dyeing Stars社团",疑似其无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无营业执照,不属于合法法人主体。
Dyeing Stars社团,简称DS社团
违规事项"(DS社(Dyeing Stars社团)"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音乐作品有奖征集活动,疑似并非"互联网文化单位"
DS社举办了"Dyeing Stars社团 · 有奖联动公募",但是这本质上并不合法
该活动的策划,渲玖儿喵喵(B站UP主),在视频的Q&A中所说:
(Q:感觉奖金有点少
A:因为我是卑微的高中生,拿不出很多钱,这次活动的预估成本就已经在2k左右了,办完我得去嚼草根了T_T)
他是一名"卑微高中生",而普遍高中生都在16~18岁,有很大概率是一个未成年人,哪怕恰好成年也有很大的可能性不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却策划一个有奖活动?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一名在校高中生(年龄是否满18岁未知)。若其未满18岁,以"社团"名义对外承诺商业发行与授权,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相关承诺效力存疑;
而且哪怕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收集到的证据也并没有证明他有可以举办这类商用视听作品征集活动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而投稿规则"投稿即视作同意联动企划收录规则",这里大概率为"投稿即视作同意联动企划"和"收录规则"文案师并未正确分段导致的,但同时暴露了另外一个问题
收录需求中所说若已由个人上架流媒体平台,入围后需临时下架
而这本质上并不合法
该活动规则中声称"投稿即视作同意",未与投稿人签订任何书面《著作权授权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版权归属。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且归作者所有。该活动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要求投稿人"临时下架"已发布作品并交由该社团统一发行,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而且活动强行要求投稿人采样率(48000Hz)、320kbps与MP3格式,并非WAV、FLAC等通用无损格式或者其他非MP3的优质有损压缩。MP3为有损压缩格式,会丢失音频高频细节,无法满足后期混音母带制作要求。该要求与音乐征集活动的行业惯例严重不符,反映出组织者缺乏音频工程专业常识,疑似不具备运营此类活动的技术能力
该活动设有现金奖金(第一名300元,前十名均有奖励),并计划将入围作品整理制作专辑,上架网易云音乐、Dizzylab等平台公开发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该行为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该活动未经任何审批,已构成违法。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其发布的公告,包含"有奖联动公募"、现金奖励,并明确承诺"上架网易云/Dizzylab宣发"及"音游企划择优洽谈收录"。该行为已超出自娱范畴,涉及网络音乐征集、发行与商业授权,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