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信息,男方离世后,女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继承权。
理由是:
房产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他可以对房产进行处分。不管男方将房产赠与给他儿子,还是立遗嘱将房产给他儿子,如果房产登记在他儿子名下,那么房产就属于他儿子的。
男方离世后,上述房产就不属于他的遗产,因此,女方虽然作为男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没有权利继承不属于男方的遗产。
以上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