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竟不顾一切跳入河中,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家属怒而起诉警方,要求赔偿200万,法院会支持吗?(来源:中国普法网)
事情还得从前段时间说起,公安机关接到多次报警,说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辆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的事件。
于是警方在夜间加强了巡逻,当晚凌晨3时,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询问,蒋某突然疾跑跳入河中。巡逻队员迅速报警,警方出警后展开现场施救,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宽广,警方无法确定最终落水位置,立即联系水上公安增援。
两日后,警方打捞发现蒋某尸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死亡,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死亡。蒋某家属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警方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例行履行治安巡逻职责工作,夜间盘问,完全符合规定,人死了,也不是自己造成的,为啥要赔偿损失呢?
本案的法律问题,蒋某家属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释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赔偿诉讼,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蒋某家属起诉的并不是某个警察,而是公安机关。要想得到赔偿款,就必须证实蒋某的死亡与警察行使行政职权有关,且该职权行为侵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警方的询问是否合法,是否侵害蒋某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警方对蒋某进行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蒋某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且该行为并没有侵犯蒋某的合法权益。
二、警方的询问与蒋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事发时,周边发生多起盗窃事件,蒋某深夜在事发地点周围徘徊,警方对其例行盘问,执行职务。蒋某在警方对其盘问时,应当协助配合。而不是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
作为任何一个正常人,在接受警方的例行检查时,都会予以配合,提供自己的信息,而不是扭头就跑甚至是掉入河中。
蒋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理解的范围,属于不能预见到的意外情况,并且,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蒋某尸体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得知,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因此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并未使用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因此,警方的询问与蒋某的死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的家属又提出,即便警察是依法履行职务,蒋某跳入河中后,也应当进行施救,而不是在两天后才发现尸体。
案发时,处于晚上,光线不好,加上河面宽广,巡逻队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多次呼喊,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搜寻,仍无法确定蒋某实际落水位置,在此情况下迅速联系水上公安增援,利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最后,在蒋某落水到最终将蒋某打捞上来的整个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
最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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