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零三)
——中介委托人的义务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1月7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例如:甲欲承揽一项工程,但没有门路接到工程项目,乙是工程的负责人,正在找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丙是甲与乙委托的中介服务人,丙把乙的工程项目介绍给了甲。
甲在与乙接上关系后,背着丙偷偷地与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丙得知甲和乙在没有通过自己的情况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便向甲和乙索要中介费用,甲和乙均对丙的要求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丙把甲和乙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甲、乙支付丙中介费若干元。
写于: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