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零二)
——中介人的报告义务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0月27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中介人甲欲卖丙的一处房产,乙恰好正在购买房子,于是,甲便与丙撮合让乙购买丙的该处房产。甲应当将丙房产有无争议,是否属于被查、封扣押的等情况如实告知乙,并将乙是否具有购买房产的能力等告诉丙。
但是,甲为了将房产卖出,便对乙隐瞒了丙的房产存在争议的事实,或者乙没有购买实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乙迟迟不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使得丙错失了卖房的最佳时机,损失数万元之巨。
由于甲的行为,给乙或者丙造成了损失,甲不得请求乙支付中介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丙或者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写于: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