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报价低的中介买房不构成“跳单”

       王某因想购买一套住房找到甲房产中介,经协商一致,签订看房协议书,约定:王某在看房后6个月内,王某及其关联人,未通过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构成违约,王某应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后王某发现该房源在乙房产中介挂牌出售,且报价较低,就通过乙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房产中介得知后,认为王某构成恶意“跳单”,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是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跳单”及法律后果,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王某通过甲乙两家中介公司获得房源信息,最终选择了报价低的乙中介公司成交,且王某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故王某不属于恶意“跳单”,不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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