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此类案件争议的核心: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是否具备解散条件?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三)是否穷尽了其他解决途径?
股东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即使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存在分歧和矛盾,股东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仍可形成有效决议。
股东有需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的情况下,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认定。如果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