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作为绝交付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
众所周知,在工程完工后,应由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申报进行五方主体验收。但因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进度款屡见不鲜,作为总包方,经常以建设单位不支付进度款为由,不配合竣工竣收,不交付竣工资料。作者认为,此种作法欠妥,甚至可以会因此赔偿建设单位高额的违约金。
首先,交付工程资料为施工单位的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故该义务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
其次,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因交付竣工资料是施工单位的附随义务,且交付竣工材料不仅仅是建设单位的要求,也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竣收,不交付竣工资料,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赣民终654号案件,尚雍置业公司反诉鸿业建筑,要求其交付竣工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中,江西高院认定:关于鸿业公司是否存在未交付工程竣工相关验收材料并拒绝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行为。从县政府就书香名苑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多次召开协调会并于2018年6月28日组织相关部门强制验收备案的事实来看,鸿业公司确实存在未交付竣工验收材料和拒绝配合办理备案的行为。鸿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上述行为是先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从双方合同约定看,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编整完善后交付给县建筑工程资料档案馆,这均是鸿业公司应先履行的义务,在履行该义务后才存在支付相应工程款义务。且该义务并未约定以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条件,鸿业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鸿业公司拒绝交付备案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构成违约亦无不当。本案中尚雍公司就延期竣工提供了逾期交房被起诉赔偿的相关证据,目前已经生效判决的共十户,每户判决或者调解金额在2万元至6万元之间,书香名苑共有261户商品房,购房户多次上访、信访。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均存在违约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平衡双方利益,对该部分损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酌定鸿业公司向尚雍公司赔偿4176000元损失并无不当。
由此判例也可知,施工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施工资料,应当采取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