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能叫科学? ——你们都在扯淡!

                                                                                                文/酒骑风

本文首发十五言


直到19世纪,德意志地区还没有一部可以适用于全地区的法律,1793年颁布的《普鲁士邦法典》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统一普鲁士各地区适用法律的现状,然而普鲁士国运不济也使得这部法典的命运只能用惨淡来形容。1814年,德意志地区的学者蒂堡发表一篇著名的文章《论一部统一民法典对德国之必要性》,里面说道:“我们整个国家的法律没有统一的形式,自相矛盾,混乱不堪,尺度不一,国家的分裂与这样的法律密不可分,法官和律师也无法掌握精确的法律知识……”当然,这一的呼声尽管代表了相当一部德意志法律人的呼唤,却遭到了萨维尼的反对。

萨维尼发表《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一文认为,以19世纪出德意志法学研究的现状,根本就没有能力编纂出一部好的法典,现在法学家们应该做的,就是应当更加深入的研究罗马法律科学与普鲁士习惯法,为日后迎接法典编纂的“王师”做准备。这篇文章的影响太大了,以至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都认为,是萨维尼的这篇文章让德国民法典晚出生了60多年。萨维尼通过这篇文章创立了大名鼎鼎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甚至比附“自然科学”(Naturewissenschaft)一词创造了“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让德国法学至少看起来是一门科学,从而立足于世。门下弟子如格林兄弟、普赫塔、温德沙伊特、耶林等人各个身怀绝技,大家纷纷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一时间原本在19世纪之前不怎么像样的德国法学竟于短时间内在世界法学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正在德国法学家纷纷拿出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迎接法典到来的时候,有一个人却站了出来,面对众人冷冷的说道:“你们都在扯淡!”

那是在1847年柏林法学年会上,一位名为J·H·冯·基尔希曼的检察官发表了一段“自己内心的真实信念”,这篇名为《作为科学的法学无价值性》的演讲在会后即引发无数震动,学界的思维大概的逻辑是这样:大家都是吃法律饭的,你可以吐槽餐具不好、可以吐槽饭不好吃,但你篇东西把桌子掀了,是几个意思?由此引发的种种批评让基尔希曼不得不于次年将会上演讲稿整理成文,并在序言中表明“这一切都是我的真实信念,即使我并未掌握真理,我至少也在追求真理。”好吧,我也是吃这碗饭的,只不过跟你们不一样。

下面我简要梳理基尔希曼的文章,大家一起看看他到底说了些什么。

他认为,任何一门我们称之为科学的学科,都应当有一个自己的研究对象,对于自然科学来说,这并不存在疑问。如果我们研究的是气象学,那么气候尽管多变,但总归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我们研究的东西是植物学,那古代的玫瑰花和现在的玫瑰花盛开的时候总没有区别。但问题是,把法律当成研究的对象,它的存在是客观的吗?

当然不是,古代的法律和现代的法律显然表现出的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哪怕它们用的是同样的一套词汇术语。举个例子吧,古代我们说婚姻,一般都指的是一夫多妻制,但今天一夫一妻制显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主流制度。再比如我们今天讨论的家长权,通常也不过就是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法律行为的某种追认权,剩下的更多的是一种抚养义务。而这放在古代基本上就是父亲对子女的生杀大权。所以说,对法学的研究只能是对过去历史的研究,但现实的法律才是算数的,没有人会理会今天的法律术语放在古代有什么含义。

所以说,不论今天法学家们在争论什么,法典一经生效,之前大家说的所有东西都是废纸。那你们说的有个什么用?

其次,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还是一种感受。比如说吧,3+2=?。在数学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取决于你到底用的是几进制,不管它是等于5还是等于别的,其实都无所谓。任何答案都是大家可以接受的。但法学则不然,“人们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参杂了多少私愤、狂热和派系之争!”举个例子,同性恋到底能不能结婚,对这个法律问题的回答,其实在大家科学的讨论之前,情感因素已经发挥了作用,大家是在选择的答案之后再开始进行论证的。

所以说,所有法律问题的答案最终都可能是变化的,甚至我们都很难存在一个标准,让一个法律问题拥有确切答案。基尔希曼认为,这个尽管也许是法学的最高价值所在,但你要说这是科学?扯淡!

第三,对于自然科学,任何一种自然科学的观点,总有对的有错的。比如一年到底是365天还是366天,是12个月还是13个月,大家在不断的讨论中,总是会有冲突。但法律不是,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以惩罚为后盾的命令。我们到底是18岁成年还是16岁成年?盗窃到底应该判5年还是8年?不管我们怎么定,最终的答案都将取决于法律说了算,其实法律的规定,没那么多客观的道理可讲。不管法学为法典的制定准备了多久,法典只要制定出来,那些问题统统就没有意义了。

所以说,如果你们这些法学家认为自己研究的是客观真理、是科学,如果法律规定的东西恰恰和真理这些东西没什么关系,法学就只能关注那些谬论,当然,法学家经常研究的也就是这些。

基尔希曼的文章到此基本也就告一段落了。我想如果不是1847年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他也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检察官,我们到今天甚至不知道他都办过哪些有名的案子。他的言论也许在演讲的时候引发了一些人的不快,但这个不快或许随着人们对这次法学会的淡忘,渐渐的也就消失了。但这家伙却将自己演讲的内容整理出版了!

如果稍微没有节操一点,法律是不是一门科学又能怎么样呢?毕竟,从1800年萨维尼写出博士论文《论占有》之后到1900年间,诸如概念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科学法学,各路学者的诸多民法教科书、专著层出不穷,最终汇集其精华而成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百年,仍拥有极强的生命力。如此看来,基尔希曼的言论似乎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尽管如此,基尔希曼的文章仍然让此后的法学家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德国许多法学家在各种场合纷纷开始反驳他的观点。直到1966年,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同在柏林法学会上针锋相对的发表了一篇《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表示“只要如何公正解决彼此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看不出来拉伦茨想说什么吧?我也没看出来。

后面的故事多少显得有些乏善可陈,简单的说,德国法学家们认怂了。在地球另一端,另外一群学者基于其他原因回答了这个问题,令世界法学研究的重心从德国发生了转移,这当然就是以后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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