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让看孩子?别拿孩子当筹码,
你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
前言:你的痛点,我们懂
“我们已经分居了,他/她直接把孩子带走了,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我连孩子是胖了瘦了都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接待过太多这样焦急又无助的咨询。夫妻感情破裂选择分居,本是大人之间的事,但最无辜的孩子却常常成为一方要挟、惩罚另一方的“筹码”。这种“被夺走”孩子的切肤之痛,以及对孩子深深的思念和担忧,是实实在在的痛点。
请您一定记住:无论你们是否离婚,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你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方无权单方面剥夺。
解决方案:面对阻挠,你有两条路可以走
当对方拒绝让你看孩子时,干着急和硬碰硬都解决不了问题。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法律途径来维权: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核心问题: 还没离婚,能单独为看孩子打官司吗?
答案是:能!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起诉争取探视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父母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不因夫妻分居而消失。在上海等多个地区的真实案例中,法院都支持了分居期间父母一方的探望请求,并判决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二、情况紧急?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适用场景: 如果对方已经藏匿孩子,你完全找不到、联系不上,情况非常紧急。
这是什么? 这是《民法典》赋予的“快车道”救济措施。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禁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藏匿行为,并告知孩子的真实住址且配合探望。
优势: 这个过程比诉讼更快,能迅速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防止孩子被长期藏匿导致关系疏远。有案例显示,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迅速审查并发出禁令,为后续的探望或离婚诉讼打下基础。
法律支持:你的权利,白纸黑字有保障
你的权利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坚实的法律后盾:
一、《民法典》是你的尚方宝剑:
虽然第1086条明确规定的是“离婚后”的探望权,但司法实践中已将其精神延伸适用于分居期间。更关键的是第997条,它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法院认为,探望权作为身份权,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这意味着,对于藏匿孩子这种持续的侵害行为,法院可以发出禁令,责令对方停止侵害。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孩子的护身符:
该法第24条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处理分居等婚姻问题同样适用精神),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条法律直接否定了对方“抢孩子”行为的合法性,核心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让他们能同时获得父爱和母爱。
律师提示:维权前的必备功课
在采取行动前,做好充分准备能让你的维权之路更顺畅:
一、证据收集是关键:
1、亲子关系证明: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2、对方阻挠的证据: 明确拒绝你探望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如果发生过冲突,报警回执也是有力证据。
3、孩子相关证据: 孩子之前的学校、培训班信息等,用以证明你了解并关心孩子的生活。
二、策略选择要明智:
先尝试沟通协商,并保留好沟通记录,这也能向法院证明你为解决问题做出了努力。
如果孩子已被藏匿失联,优先考虑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先“刹住车”,再通过诉讼细化今后的探望方案。
在离婚诉讼中,对方藏匿孩子的行为,可以作为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重要证据向法庭陈述。
三、探望方式要合理:法院判决探望权时,会优先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于年幼的孩子,法院可能开始不会支持在外过夜,而是判决短时间、高频次的探望。随着孩子成长,再逐步调整。你的诉讼请求应当合情合理,易于执行。
结语:爱孩子,就依法捍卫见他/她的权利
家庭的分崩离析已经给孩子带来了伤害,再将他们卷入成人的战争,是第二次,也是更深的伤害。法律保护父母爱孩子的权利,更保护孩子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权利。
如果您正面临分居期间探望孩子的困境,请不要默默忍受,也不要采取过激手段。法律是您最强大、最理性的武器。勇敢地拿起它,去捍卫您作为父母的权利,也去守护孩子那份完整的爱。
类案检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家庭权益优秀典型案例之五:分居期间藏匿子女,社会协同促“一揽子”解纷——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侯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小侯。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双方曾协商明确在分居、离婚期间轮流抚养小侯,但侯某从李某处接走孩子后藏匿至今。李某协商、报警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禁止侯某藏匿婚生女小侯。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侯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带走孩子后,拒绝送回李某身边,且不告知小侯的具体住址并阻止双方接触,其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李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权利的侵害。法院遂裁定禁止侯某藏匿婚生女小侯,即侯某应当如实告知李某双方所生之女小侯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其探望女儿。
禁令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妇联作为第三方组织参与协助。妇联派遣具有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以社工的身份全程参与家事观护,并出具了书面的观护报告,与法院一同促成了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有序轮流抚养、探望未成年子女,亦最终促成了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包括孩子抚养、探望的调解。
经后续追踪,因妇联的持续关注与社工的不间断走访,双方基本已走出因离婚诉讼、争夺抚养权产生的对立情绪,小侯在母亲李某处健康成长,父亲侯某的探望亦非常顺利,较之前离婚诉讼期间的状况,小侯的生活、成长环境均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承载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传达温情善意,切实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本案系涉及离婚诉讼中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件,为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矛盾激化的父母离婚诉讼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司法救济,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作出“禁止藏匿子女”的人格权禁令,及时委托妇联全程家事观护、协助探望,辅助调解。法院和妇联以庭外观护、庭内释法明理的方式,形成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的多方合作纠纷处理模式,最终达成了未成年人的整体抚养、探望方案,一揽子化解了双方矛盾。整个案件处理秉持树立和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的审判思路,折射出公正、法治、文明、和谐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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