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孩子】2025年新婚姻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为了争夺抚养权,抢走隐匿孩子该怎么办?
【按】我们都知道,现在离婚率比较高,除了财产以外,孩子就是离婚争夺大战的一个焦点。毕竟孩子都很可爱,为了孩子什么都可以付出。那么如果在夫妻离婚过程中,一方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故意去争夺,隐匿,隐藏孩子,把孩子带回老家,让另一方找不到,这个情况下,该如何做呢,报警求助可以制止吗?法院起诉可以解决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大致原则。
先看孩子年龄,这是抚养权争夺 的关键,就像2岁以内归女方是个基本原则,其次看综合抚养条件,不仅看收入,还有住房,日常陪伴时间,哪方老人带的多等等条件。最后就是8周岁以上的孩子,以孩子本人意见为准。
1、孩子抚养权和孩子年纪大小很有关系。
孩子抚养权,和孩子年纪大小有关系。
2岁以内基本上归女方抚养,男方机会很小
2-8岁之间,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争夺权。
8岁以上的孩子。以孩子意见为主。
孩子越小对女方越有利。2岁以内的孩子基本都是归女方的。
二、有些夫妻在没有离婚之前抢走隐藏孩子,不然让另一方看望探视见孩子,是否犯法?那么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派人把孩子给强制抢走,抱走,然后甚至把孩子隐匿藏起来,对以后夫妻离婚孩子的归属权到底是否有影响呢?法官是否管呢?报警有用吗?警察会帮忙把孩子找回了吗?
1、抢走隐藏孩子的这样做是不对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
2、在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夫妻没有离婚之前发生这种事情,报警也很难立案查处。没有有效办法预防的。法院只是个别在尝试依法制止。
3、自从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情况大不一样了。法律明文规定:
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2周岁以上的,如果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况的,法院优先考虑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同时还新增加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法院优先考虑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
1、如果发生了一方抢夺,隐匿孩子的,可以报警救助。固定证据,以后打官司需要。
以前:
很多夫妻发生矛盾,以孩子作为筹码,离婚时把孩子藏起来,以此争夺抚养权,这都是一些手段,以前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和惩罚。
不管是否离婚,夫妻都有权探视孩子,这也是为了孩子身心健康考虑,但是如果离婚了,判决书会规定探视权,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者罚款。
反而在不离婚的时候,虽然夫妻拥有无限制的探视权,但是没有人管,也无法执行,才造成这个情况,无法解决。钟涛律师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有点复杂,甚至说,不少抢孩子事件背后都有可能是律师出谋划策的。在离婚时,孩子由谁控制确实对法院判决孩子归属有影响,但是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这个影响,属于现实中的无奈之举。和国内复杂的情况有直接关系。在离婚的时候,本来孩子归谁实际控制对抚养权归谁没有一点影响的,但是如果孩子由一方控制隐匿,法院判决却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判决以后小孩如果找不到,那么法院还要负责按照判决结果来执行,法官要帮你去找小孩,如果找不到,那么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这可怎么办?你还不要天天要法官去找孩子,法官头疼吗?早知道如此麻烦,法官还不如一开始就判决孩子归实际控制一方,这样就不会出现寻找孩子的麻烦事了,所以,才造成了现实中,有些夫妻会千方百计去抢走孩子,带到老家,亲戚家,隐匿起来,以便在离婚的时候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现在:
自从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以后,钟涛律师建议,遇到强行抢夺孩子的, 肯定要及时报警,如果当场拦下孩子,那么警察肯定会训词抢夺的人,要求要维持现状,不能带走,所以,一定要及时报警。报警救助。固定证据,以后打官司需要。
2、对于夫妻没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隐藏,抢夺孩子,争夺抚养权的,法院可以采取人身保护令,裁定令、禁止令、家庭教育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来保护孩子的。
特别是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类似情况。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2周岁以上的,如果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况的,法院优先考虑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同时还新增加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法院优先考虑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浦东新区法院案例报道
“2024年7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子女抚养矛盾,实则关系到分居期间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保障。小爱离沪时不到1岁,现不足3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抑或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心理伤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小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外,浦东法院还一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内探望方式与时长,并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予以惩治。
综上可知,现在随着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把抢夺、隐匿孩子作为一项违法行为,明文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措施,惩罚措施,如果存在的,等于是丧失了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机会,属于不利因素。另一方除了依法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令之外,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方面,也是优先考虑的。这样,应该可以有效打击此类行为,回归到法制解决方式上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