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物 茆荣华 摘录):
一、理论差异
1、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达成共识,但刑事中,仍以物质损害赔偿为内容,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2、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民事领域,“两金”被明确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刑事领域,“两金”未被明确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且从刑事条线的多数意见来看,似乎更倾向于将“两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3、侵权人情况对赔偿金额的影响。民事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刑事以防止再犯为目的,有法官自由裁量,根据被告人主观状态、情节手段、履行能力等确定赔偿数额。
4、道路交通纠纷例外。
5、刑民存区别的原因:一是重刑轻民,刑事惩戒为主,民事赔偿为补充,基于惩罚的相当性,不再判处过重的民事责任。二是基于刑事侵权中,人身损害侵权人赔偿能力较弱,无法实际执行到位造成“空判”,加大刑事和解难度,不利于矛盾化解。
二、司法实践 (一)在附带刑事诉讼。
1、对“两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赔偿的占大部分。
2、机动车肇事刑事案件中(罪名不一定只限定于交通肇事罪,比如故意伤害罪),只赔偿“两金”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比较常见,个别情况下,非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也有类似判决。
3、个别机动车肇事案件中,“两金”和精神抚慰金一并赔偿。
4、早期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不区分赔偿项目,根据被告人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极个别情况下,法院经查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判决不予赔偿经济损失。
(二)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查阅书籍对以下几种结果各自所占比例未进行分析,只是每种情况找出对应一个案例,以表明存在该种判例)
1、对“两金”暂不处理。
2、只赔偿“两金”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同时赔偿“两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领域及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都存在该种情形)
三、厘清关系
(一)民事责任VS刑事责任。基于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维护,我国立法规定了民事优先原则:一是同时存在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财产刑,且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侵权行为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对其刑事量刑可以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刑民交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VS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者构成要件均是:违法性,损害事实,主观过错(推定过错、无过错等原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同质性,均属于司法责任,在实体处理上应使用民事法律规范。
(三)民事诉讼VS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统一实体权利不应因纠纷解决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否则会造成裁判的不同意,影响法律权权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带有刑事诉讼的某些特性,但实体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上,应与民事诉讼一致。
四、未来思路探讨
1、赔偿原则。明确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以利益衡平为补充;
2、赔偿项目。将“两金”统一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3、精神损害赔偿。要保持司法的谦抑和克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仅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方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做例外处理;
4、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以确保民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平衡度和公平性,避免引发“伤得越重赔的越少”“撞伤不如撞死”等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