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服从组织决定是理所应当的。通常情况下,组织决定是由领导班子民主决策产生的,合法合规合理,自然应当坚决执行。但也会有些例外情况,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提出了一些明显违纪违法的要求。这个时候,“服从组织”和“盲从领导”就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就很容易触碰纪法红线。
在现实中,少数人在执行领导下达的明显违纪违法的指令时,心存“都是为了工作”的侥幸,主观地将违纪违法曲解成“工作上的变通”,以为只要领导“罩着”就不会出事,即便出问题也有领导扛着,自己不至于“吃瓜落”。还有个别人甚至以能为领导“背锅”为荣,认为哪怕挨处分也只是一时的,“好心”总会有“好报”,而一旦违背领导意志,哪怕是对的,也担心事后遭排挤、被“穿小鞋”。殊不知,这些或委曲求全、或勇于“背锅”的行为,恰恰是不敢担当的表现。因为计较个人一时得失,而罔顾纪法红线,为虎作伥当“帮凶”,可谓是本末倒置、因小失大。真正查处落实到人时,根本不会有人来帮你,唯恐躲不及,责任都会推得一干二净,与自己毫无关系。
“服从”不是“盲从”,“背锅”不是担当。杜绝这类情况,一方面要以党纪国法为标尺,严惩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无论其受谁的主使、打着谁的招牌,都不能成为“通行证”和“免罪牌”。要严肃处分这些勇于、甘于“背锅”的人,彻底打破“背锅换器重”的妄想,同时追责到底,深挖幕后之人,不能只剪枝叶、不铲烂根。另一方面,要给敢于担当、坚守底线者撑腰,免除其因“不听招呼”而被“穿小鞋”受气吃亏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