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表种类及分类原因
(一)申报表种类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含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位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件中。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含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列资料。
(二)分类原因
1.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目的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专用发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分类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年销售额包括:1)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2)稽查查补销售额;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4)可差额扣除的,为扣除前销售额,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应该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15日内按规定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未按时办理的税务机关5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照税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生效之日是指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特殊规定:
1)可以选择登记的情形
①营改增前传统增值税项目,遵循“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②营改增后遵循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不可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情形:超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得申请和登记一般纳税人。
3)转登记,有限制。
(3)增值税预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一)《主表》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2.纳税人名称:略
3.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注: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填表日期:
注: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期内如有节假日会有顺延)。
5.表头
(1)表头所称“货物及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以及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表头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这部分属于2016年营改增以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部分简称“应税行为”。
注: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的。
(3)表头所称“栏次”,是指横行的内容。
6.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 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 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 8 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注1.扣除项目的介绍见《附列资料(一)》介绍。
注2.之所以末尾写“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的原因是,这里如果填写数据,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而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的销售额有专门的填列栏目,这就造成《附列资料(一)》有数据而第1栏不需填数的情况。
注3.引入征收率的概念,征收率是独立于税率的,它是为方便简易征收而设置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分类就是为了简易征收税款而设立,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但是不能说“一般纳税人只适用税率”,因为一般纳税人也有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增值税的情形。具体来看:
(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1)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征收率是3%;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被人使用过的旧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适用征收率3%;3)小规模纳税人部分行业按照5%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为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率。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部分行业按照5%征收率计算。
注4.第1栏里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两列均可填写数据,说明这两类都有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
7.第 2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注:这里可以知道,目前的税收政策,并非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和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1)商业企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共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第 3 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第 4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 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 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 16 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注1:这一栏能够看出只有应税行为可以填写数字,说明5%征收率只适用应税行为中的的部分行业。
注2:其余参照“6.第1栏”的说明。
10.第 5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注:这里参照“7.第 2 栏”的说明。
11.第 6 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2.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7≥8)”: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注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别人使用过的旧货,开具普通发票的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自行开具或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不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而是适用3%征收率。
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适用征收率3%,而且不应该填到此处。
注3:这里属于应税货物的情形,所以应税行为列不可填写数据。
13.第 8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注:这里隐藏的情形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或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不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而是适用3%征收率。所以第7栏≥第8栏,目的是将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单独在该栏列出。
14.第 9 栏“免税销售额(9=10+11+12)”: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15.第 10 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注1:本栏有数据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2: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需要包含“第12栏的其他免税销售额”,例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但是经过判断确实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标准的,该栏数据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16.第 11 栏“其中: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注1:本栏有数据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2: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时需要包含“第12栏的其他免税销售额”,例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但是经过判断确实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标准的,该栏数据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注3:“起征点”的概念仅适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税法中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可以看出起征点优惠标准很低,所以标注了(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7.第 12 栏“其中: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注:本栏有数据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8.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13≥14)”: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注1:本栏有数据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不能申请退税的,只能按照免税处理。这个主要是因为,出口退税政策中退还的税款是纳税人出口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没有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业务不能申请和办理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免税处理申报就可以,无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做任何申报。
注3:我们也引申出了一个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我们想要办理退税,就需要保证我们的出口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总结一下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几个必要条件:第一点,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第二点,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第三点,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第四点,必须是收汇或者视同收汇的货物;第五点,商品是有退税率的;第六点,出口企业应为一般纳税人。
19.第 14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销售额。
20.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21.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1:本栏有数据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且该栏数据本期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第 1 栏“合计”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数。
注2: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涉及减征的金额,也要填写在本栏。
22.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没有勾稽关系。因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包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
23.第 18 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24.第 19 栏“其中: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25.第 20 栏“应纳税额合计(20=15-16)”:按照公式计算得出。
26.第 21 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27.第 22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22=20-21)”: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等于《主表附列资料(二)》第 1 栏“增值税税额”。
28.第 23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29.第 24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教育费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30.第 25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二)《主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差额征税的情形有:
A.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B.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不选择差额征税,全额按照3%简易办法计税。——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C.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不选择差额征税,全额按照3%简易办法计税。——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D.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F.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个人转让其购买住房以外,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以外),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预缴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G.金融商品转让,必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同年度可结转相抵,但不能转入下年度。
H.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I.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J.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K.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L.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M.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N.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O.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P.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Q.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1.“税款所属期”:同《主表》3。
2.“纳税人名称”:略。
3.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4.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5.第 3 栏“本期扣除额(3≤1+2之和,且3≤5)”: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1 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3%征收率)”。
6.第 4 栏“期末余额(4=1+2-3)”: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7.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3%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8.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9.第 7 栏“含税销售额(7=5-6)”: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3%征收率)”-第 6 栏“本期扣除额”。
10.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8=7÷1.03)”: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其中“征收率”按照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征收率计算。
第 8 栏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11.第 9 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12.第 10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13.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11≤9+10之和,且11≤13)”: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第 9 栏“期初余额”+第 10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第 13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5%征收率)”。
14.第 12 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15.第 13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5%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16.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14=11)”: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
17.第 15 栏“含税销售额(15=13-14)”: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 15 栏“含税销售额”=第 13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5%征收率)”-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
18.第 16 栏“不含税销售额(16=15÷1.05)”: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16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15 栏“含税销售额”÷1.05。
第 16 栏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4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三)《主表附列资料(二)》
1.“税(费)款所属时间”:同《主表》3。
2.“纳税人名称”:略。
3.表头
(1)计税(费)依据|增值税税额:与《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有关联。
(2)税(费)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所需资金而设立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于2020年8月11日由条例升为普通法律,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育费附加也是为了保证教育经费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2010年在各地统一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7%、5%、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项附加费,简称“两费”,特点与城建税基本相同,“两费”不分地区差别,计征比率分别为3%、2%。
(3)本期应纳税费额:(略)
(4)本期减免税(费)额: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见《税法》。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6)本期已缴税(费)额:(略)
(7)本期应补(退)税(费)额:(略)
4.第 1 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第22栏“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5.第 2 栏“税(费)率”:填写适用税(费)率。
6.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3=1×2)”: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
7.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8.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9.第 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10.第 7 栏“减征额(7=(3-5)×6)”: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1.第 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12.第 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9=3-5-7-8)”:该列次与《主表》第23 至 25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位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件中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1.“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同《主表》3。
2.表头——减税项目: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3.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4.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5.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3=1+2)”: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 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之和。
7.第 5 列“期末余额(5=3-4)”: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8.表头——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所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出口免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10.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11.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12.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3=1-2)”: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13.第 4 列:本列不填写。
14.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填报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税款所属时间”:同《主表》3。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3.“纳税人名称”:略。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8.表头——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9.表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10.表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11.表头——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2)“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 8 列对应栏次。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1.“税(费)款所属时间”:同《主表》3。
2.表头
(1)“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勾选“是”,无需勾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据类型勾选“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3)“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填写适用减免政策的起止月份,不得超出当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限。
3.第 1 栏“增值税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额。该栏次等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本期合计预征税额(第 6 行第 4 栏)。
4.第 2 栏“税(费)率”:填写相应税(费)的税(费)率。
5.第 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3=1×2)”:填写本期按适用税(费)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预缴税额×税(费)率。
6.第 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优惠不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 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 6 列“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22〕XX 号)确定的比例。
9.第 7 列“减征额(7=(3-5)×6)”: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8列“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8=3-5-7)”:反映纳税人本期应预缴税(费)情况。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减征额。分别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主表附加税费部分。